江西省人民政府 工作动态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06 23:17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江西省林业局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5月13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2020年5月23日

 

江西省林业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省林业局各项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林业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责,努力建设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部门。

三、省林业局各处室(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范围,积极履职尽责;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局各项工作部署。 

四、全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五、省林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的全面工作。

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专项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汇报;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由局长指定一位分管局领导牵头负责,相关分管局领导配合。

局长请假或外出期间,按任职排序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请假或外出期间,所分管工作由局长指派有关领导处理。

六、各处室(单位)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工作。各处室(单位)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工作,原则上不越级向局长直接报告工作。遇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需报告局长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主要负责人可随同分管局领导或直接向局长汇报。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局领导或局办公室明确一个牵头处室(单位)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完成。

七、业务工作实行单位归口管理制度。

(一)行政后勤口。牵头单位:局办公室;相关单位: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局信息宣传中心。

(二)政策和改革口。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相关单位: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

(三)造林绿化口。牵头单位:局造林绿化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单位: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

(四)森林资源管理口。牵头单位:局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林长办公室);相关单位:省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工作总站、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五)湿地和草地管理口。牵头单位:局湿地和草地管理处;相关单位:局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口。牵头单位: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相关单位: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七)自然保护区口。牵头单位: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相关单位: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江西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江西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江西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江西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江西马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八)林场种苗管理口。牵头单位: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相关单位:省林木种苗和林场管理局、省林木育种中心。

(九)产业发展口。牵头单位:局林业产业发展处;相关单位:省林业产业发展管理局。

(十)规划财务口。牵头单位:局规划财务处;相关单位:局林业工程稽查办公室。

(十一)科技和对外合作口。牵头单位:局科学技术和对外合作处;相关单位: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省林业科技实验中心、省林学会。

(十二)灾害防治口。牵头单位:局灾害防治处;相关单位: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十三)人事口。牵头单位:局人事处;相关单位: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省林业人才服务中心。

(十四)江西赣南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站、江西赣西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站、江西赣东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站、江西赣中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站、江西赣西北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站、江西赣东北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站、江西赣北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站,委托省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局管理。

相关单位应将业务工作基本情况、工作计划、工作成效等适时向归口牵头单位或委托单位报告,确保工作步调一致和对外公布情况、数据口径统一;代局起草的文件,确有必要的,应经归口牵头单位或委托单位审核。归口牵头单位要认真把好业务关,做好服务工作。委托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委托管理职责。每年年底前,各处室(单位)应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局办公室。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八、省林业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严格遵照《江西省林业局党组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九、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中央、省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各处室(单位)提请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涉及本局其他处室和相关单位的,原则上要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一、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二、省林业局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三、根据全省林业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林业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建议,不断完善我省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林业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相关处室(单位)起草,送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审核把关后,提交局务会审议,局长签发后,再按程序上报。

十四、局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江西省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十五、省林业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监督,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法律施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要加强对全局依法行政和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五章   政务公开

十六、省林业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要通过省林业局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十七、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项行政权力的公开、公正行使,及时将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程序、条件、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省林业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

十八、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编制并动态调整我局权力清单,进一步压缩行政权力事项,精简办事材料和流程。依托省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以及“互联网+监管”系统等省级平台,提高我局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兑现“一次不跑”“只跑一次”改革承诺。

 

第六章   行政监督

十九、省林业局要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纪委省监委及其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认真办理省《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等交办任务,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不断提高任务落实率和建议提案者满意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按《江西省林业局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办理。

二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配合做好涉林公益诉讼相关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一、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三、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重大信访案件包案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回复群众诉求。

二十四、积极推进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容错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我局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省林业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制度。其中,局党组会议按照《江西省林业局党组工作规则》办理。

二十六、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领导及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一)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重要指示、决定、文件、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

2.审议通过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审议发布的法规、规章草案和由局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3.分析林业形势,通报林业建设情况;

4.审议通过局年度工作计划、五年及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等重大事项;

5.研究部署全局性工作、重要工作和阶段性工作任务;

6.讨论决定局年度会议、外事、培训等计划;

7.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局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二)局务会议议题实行备案制。会议议题由相关处室(单位)提出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局长直接确定。经局长审定同意的议题,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报局办公室备案,按要求准备上会材料。局办公室在安排局务会议议题时,原则上只安排已备案的议题。议题安排应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凡拟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应充分酝酿。涉及相关处室(单位)的,会前应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存有不同意见而未经分管局领导协调的,一般不得提请上会讨论。

(三)与会人员要在会前对议题认真准备,并严格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对外公开的内容。

(四)局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向局长请假说明,并另派员参加。

(五)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需要,主持人可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六)议题讨论要直奔主题、有的放矢、言简意赅,不讲空话、套话和客气话,尽量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七)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八)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七、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和内容需要,指定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对不涉及到议题的处室(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讨论、交流和布置有关重要工作;讨论决定相关处室(单位)和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请示省林业局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组织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会议纪要送局办公室备案。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八、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局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年度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年度述职述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十九、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林业工作会议,经局长签批后报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经局长签批后报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以省林业局名义召开的全省性林业工作会议,需经局长同意后,报分管副省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以省林业局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提出,经局长同意后召开。全省性林业工作会议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业务工作会议会务工作由具体承办处室(单位)牵头负责。

三十、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处室(单位)下一年度拟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提出计划,经局办公室审核协调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根据情况变化确需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局长批准;经批准召开的年度会议计划以外的会议,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报局办公室备案。召开全省性会议和重大活动,必须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审批;各处室(单位)召开有设区市林业局领导或县(市、区)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活动必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三十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提倡开短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全省性林业工作会议的讲话、报告等一般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主持讲话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全省性林业业务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并尽可能合并召开。一般业务工作会议不安排交流发言,确需发言的可采取书面形式。处室(单位)召开的专项业务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勤俭节约,提高效率,重在解决问题。除有审议事项外,工作性会议一律不安排分组讨论。

 

第八章   公文处理

三十二、省林业局公文处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江西省林业局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机要文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十三、局办公室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十四、凡主送、抄送、转送省林业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签收、拆封、登记和分办。各处室(单位)直接收到的公文,需要以局名义办理的,应先送局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和批办。局办公室视来文性质、内容签署拟办意见,及时呈局领导阅批和各有关处室(单位)承办或传阅。

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处理所承办的公文,及时予以办理;有时间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办理;急件应即收即办。对拟办意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文件的当日退回局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延误、积压或者自行转送其他处室(单位)。

三十五、以省林业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起草,经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由局办公室审核后,呈送有关局领导审签。发文内容涉及局内多个处室(单位)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相关处室(单位)协商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后送局办公室审核。各处室(单位)要严把拟文质量关,草拟的公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做到主题鲜明、结构严谨、语言精练、格式规范。对不符合公文办理规定的,局办公室应及时退回相关处室(单位)重新办理。

局党组文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党组书记签发;上行文和重要公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局长请假或外出时,可由受委托的局领导签发;其他公文,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局办公室文件,由局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行文。

三十六、经局领导签发的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由承办处室(单位)送局商务中心印制。公文用印前,须由局办公室秘书审核文字、格式和印制质量并签字把关。

由外单位主办会签省林业局的文件,由相关处室(单位)和局办公室领导复审并签字,报局领导签发后,局办公室方可盖章或出借印模。

三十七、精简文件和简报,局内部公文处理一律使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原则上不使用纸质文件,涉密公文处理除外。除局办公室外,局其他处室不得以本处室名义对外行文;局属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局或局办公室转发。不发不切实际、内容空洞的文件,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贯彻上级文件的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原则上不超过上级文件。除《专报》外,各处室(单位)的简报原则上一律不报省委、省政府。专项工作简报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只报送分管省领导。

需要报送给上级信息刊物或省林业局网站登载的信息,由局信息宣传中心负责,重要敏感事项需报局领导签发。各处室(单位)遇到突发性或重大事件,应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向局领导、局办公室和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报告,特别重要的情况,应书面报告。

 

第九章   督查督办

    三十八、省林业局建立健全政务工作督查督办责任制,将政务督查工作列入各处室(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处室(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以推动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

    三十九、督查督办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处室(单位)要自觉地抓好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办,确保按时完成。

四十、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年度工作部署安排及领导的批示件、督查件等的落实情况;

(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以局名义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重大工作部署、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及重要讲话等需要落实的事项,以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以及群众来信来访重要问题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十一、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分解任务,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办、协办处室(单位)及办结时间,并书面通知承办处室(单位);承办处室(单位)应明确责任领导和承办人员按要求如期完成,及时反馈,并报局办公室备案。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处室(单位)的,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了解协办处室(单位)的进展情况;协办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向主办处室(单位)报送进展情况。

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解决的问题,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的,下发督办函,并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督办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承办处室(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十二、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发布督查督办通报,重要工作采取专报形式书面报告局党组。

 

第十章   调查研究

四十三、省林业局将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作为林业重大决策的前置关口,凡属事关林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事关林农群众和林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都要坚持先调研、后决策,未调研、不决策,必要时还需经过相关机构和专家开展论证或方案比选后作出决策,以避免决策失误。

四十四、调查研究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牵头负责,对全局重点调研课题实行台账管理,采取调度、通报等方式,督促承担调研任务的处室(单位)按时完成调研任务。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委、省政府政研部门以及人大、政协相关机构的联络沟通,强化与省直相关部门的横向合作,密切与市、县(区)林业部门的纵向沟通,形成全省林业调研工作合力。

四十五、各处室(单位)每年年初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明确调研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并报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备案。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对调研课题进行汇总、整理,并拟定全局重点调研年度计划,报省林业局研究确定。承担调研任务的处室(单位)要根据调研计划制订具体的调研工作方案,包括调研目的、对象和地点、方式和方法、人员组成、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并认真组织开展调研活动。

四十六、要加强对调研成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做好调研报告的报送、交流、推介和应用工作。积极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调研成果,反映基层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努力实现调研成果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转化应用。调研成果发布和传送,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十七、局领导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带头开展调查研究,亲自分析调查材料,亲自梳理意见建议,每年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每年至少领题参与1项调研任务,每年至少完成1篇调研报告。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四十八、全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林业局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九、全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林业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林业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林业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事项及相关数据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林业局同意。

五十、全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外出办事要向处室(单位)领导报告。

五十一、严格执行出差和休假(含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下同)请示报告制度。

(一)局长出差或休假,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其他局领导出差或休假,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

(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到省外出差或休假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在省内出差3天(含)以内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省内出差3天以上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三)其他处级干部出差或休假3天(含)以内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一般干部职工出差或休假的,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休假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填写休假单,按照省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报局人事处备案。

五十二、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业务处室(单位)初审,局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长审批的程序执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重大改革举措、重大人事安排、重大表彰奖励、重大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以及使用中央领导同志讲话、音像资料和其他事项,需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请示;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党的建设情况,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重大专项工作情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敏感突发事件和其他事项,需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三)涉及全省性的机构、编制等事项,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大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法规定的其他事项,需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五十四、全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省林业局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用车、交通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时间和人数。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八、全局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九、全局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要做学习的表率,大力倡导学习之风,通过培训、讲座、调研等多种途径,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局领导深入基层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得要求地方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十三章   附则

六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江西省林业厅工作规则》(赣林厅发〔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