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银保监发〔2020〕102号)
2020年12月22日
广东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不含深圳,下同)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强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监管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渠道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所开展达成的保险业务。上述中介机构和人员,并称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作对象。第二章 组织框架和内控制度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对中介渠道业务的合规内控管理机制,完善组织框架和规章制度,确保体系完整、程序严格、责任明确、管理有效。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地市及以上分支机构有中介渠道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应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或管理专岗。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部门应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应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地市及以上分支机构有中介渠道业务的,应当建立合法、有效、稳健、统一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奖惩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中介渠道业务依法合规、健康运营,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地市及以上分支机构有中介渠道业务的,应指定中介渠道业务责任人,对中介渠道业务实施从上而下、层层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渠道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第三章 合作资质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筛选中介渠道业务合作对象,确保合作对象依法合规、信誉良好、内控管理完善。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详细审查中介业务合作对象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模式,重点审查合作中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条件:第四章 业务监督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和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手段,持续跟踪、监督、排查中介业务合作对象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经营模式,加强对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日常经营行为的管控,及时发现合作对象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要求合作对象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广东银保监局及相应银保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第五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负有对中介业务合作对象进行业务培训和合规教育的主体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事销售该保险公司产品的每一位从业人员,均接受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销售技能。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类执业培训机制,根据销售险种范围,每年严格组织本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展分类执业培训,培训课程应包括而不限于:保险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职业道德、合规风险教育等。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的信息化建设,确保中介渠道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督促和支持合作中介机构加强其自身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合作中介机构具备与其业务相匹配,且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对业务经营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管理。第七章 合作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中介业务合作对象的合作稳定性,根据自身管理能力把控合作对象数量,提高合作深度。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专项制度,定期对中介业务合作对象进行评估,根据合作对象的内控管理能力、业务质量、合作活跃程度等因素,建立健全暂停或终止合作的机制。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定期清理无效人力和虚假人力,并及时注销无效、虚假和离职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中介业务合作对象解除合作关系,应当妥善约定未了责任,确保业务的稳定性和保险消费者服务权益不受影响。保险公司和中介业务合作对象解除合作关系后,如因约定不清、服务中断而影响保险消费者权益,由保险公司承担后续责任,确保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承担依法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各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并自觉配合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对其各种渠道的业务均负有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对存在中介渠道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作对象利用职务之便,开展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非法业务,如销售虚假保单、不当制定保险产品组合、不当制定销售保险产品的激励政策、以保险产品销售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传销等,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应树立长效、互惠、共赢的合作理念,共同自觉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和理性竞争环境,杜绝“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利用中介机构对外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广东银保监局及下辖各银保监分局,加强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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