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区新通告:最高罚50000元!这些都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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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06:29

昨晚(3月4日),广州市海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海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通告明确了多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法律责任。

资料图 图片来源:城事特搜

通告全文如下↓

海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此前,

荔湾、黄埔也相继发布了

加强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的通告。

黄埔区

3月1日

广州黄埔发布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法律责任的通告》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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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四、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第一条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第二条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存在上述第三条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八、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特此通告。

荔湾区

资料图 图片来源:城事特搜

3月1日

广州荔湾发布

“荔湾区关于

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提出“八个严禁”

全文如下:

(点击可上下滑动查看↓)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9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经初步分析,起火建筑为高层住宅,由地面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处起火引发。

为深刻吸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

办法》《广州市消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在全区范围内就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

经初步分析,南京“2·23”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一层起火后,架空层直接联通了建筑内部的天井,形成烟囱效应,向上快速蔓延。

此次火灾火点分散在多个部位,“底部起火之后,有烟囱效应拔风,烟囱壁上分布着多个可燃物聚集点位,引起局部猛烈燃烧(主要是天井中防盗网飘出位置堆放杂物)。而后通过窗户蔓延进室内,引发了室内火灾。

由于火灾发生在凌晨,很多人处于深睡眠状态,对外界的感知比较迟钝。此次火灾中的42名轻伤患者多为吸入浓烟引起吸入性损伤。

高层建筑内部的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无法有效阻隔烟气蔓延,也是造成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和物业微型消防站,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

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等统一明确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管理责任。

对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八个严禁”

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

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

严禁超时充电和过度充电;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规范停放充电区域场所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

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开。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各社区,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等管理区域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排查清理,及时消除隐患。在检查中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配备消防设施和用电装置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志,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不得私自拉接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

六、加强消防安全科普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及各街道应加强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八个严禁”以及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飞线充电”和违规改装的危害,同时通过播放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片,印发宣传材料,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和海报,加强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教育市民加强火灾防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能够正确逃生自救。

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小区”活动,上门入户开展消防知识宣讲,提示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危害,发动居民群众持续开展“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活动,自发配备居家灭火器具,确保消除家庭住宅火灾隐患。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

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涉及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违法行为的,由供电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因违规充电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这些电动自行车都不合格

详细名单公布

近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通报

124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

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其中

26批次电动自行车不合格

其中不少部分不合格项目是

“充电器与蓄电池”

“防火性能”

速速自查!

看看是不是你买的那款

(点击可上下滑动查看↓)

1. 标称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735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2. 标称天津市捷畅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09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3. 标称天津醒狮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27Z,不合格项目:结构,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4. 标称天津市林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520Z,不合格项目: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5. 标称天津嵩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300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防火性能;

6. 标称天津御鑫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909Z,不合格项目:车速提示音,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7. 标称天津比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906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8. 标称天津创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1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9. 标称天津超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09Z,不合格项目:车速限值,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10. 标称上海佳奋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23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11. 标称无锡超爵格泰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078Z,不合格项目: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12. 标称无锡新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29Z,不合格项目:整车质量,结构,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13. 标称南京瑞摩速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0113Z,不合格项目: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14. 标称浙江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03A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15. 标称浙江黄岩三叶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13Z,不合格项目:整车质量,结构,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16. 标称浙江台翔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830Z,不合格项目:结构,淋水涉水性能,电气装置;

17. 标称宁波摩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S001Z-B,不合格项目: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18. 标称钱江电动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24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19. 标称浙江衢州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15Z,不合格项目:整车质量,结构,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

20. 标称浙江牛摩星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06Z,不合格项目: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21. 标称泉州灵捷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8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22. 标称晋江市高星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02Z,不合格项目: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防火性能;

23. 标称山东小旋蜂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02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

24. 标称湖北松吉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32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25. 标称深圳市大鱼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W010Z,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26. 标称佛山市顺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P02Z,不合格项目:车速提示音,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备注:复检仍不合格。

26批次电动自行车

不合格样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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