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芜湖市育红小学,办学地点:本部为芜湖市冰冻街和青山街交叉口;分部全称为育红小学旭日天都校区,办学地点:芜湖市涌金路和沈巷路交叉口。
机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隶属关系:芜湖市镜湖区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服务地段免试就近划片招生,学校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区域范围内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
第五条 芜湖市育红小学创建于清•光绪五年(1879年),它的前身为天主教会教理小学,清末民初通称天主堂小学,由耶稣会、束罗会、天主会合办。民国21年(1932年)校名为私立内思小学,1952年12月,芜湖市人民政府接收后,改称芜湖市新芜路小学,1959年易名为新芜路第二小学。1963年9月,市教育局将该校列为市首批试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的小学。1971年更名为育红学校,1978年命名为育红小学,成为市直属重点小学。2006年教育均衡发展后隶属镜湖区教育局。2015年开始集团化办学,在城东建立了育红小学旭日天都分校。2018年9月新校址正式启用。
育红小学历经百余年的探索和追求,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国家级语言文字工作示范学校、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全国百佳创新学校、全国科学教育试验基地、全国研究性校长共同体学校、全国陶行知实验学校。被安徽省教育厅命为安徽省首批特色示范小学、安徽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安徽省语言文字工作示范学校、安徽省少先队工作先进单位、安徽省红领巾奖章四星章等。
第六条 办学理念:
芜湖市育红小学,历史悠久,底蕴弥坚。校名“育红”,出自南怀瑾先生“参赞化育,润泽千红”之说。语出儒家《中庸》 “参赞天地之化育”,强调尊重人的个性,顺势育人,达到“人人出彩,润泽千红”的教育目的。学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手脑双挥,全人发展”的办学理念,肩负“立德树人、五育并举”的教育使命,着眼于“红色教育”的校园文化整体布局,历经百余年的探索和追求,逐步形成了“规范+特色”的教育模式,铸就了“参赞化育 润泽千红”、“爱在育红、精彩有你”的校园文化。着力打造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有理想信念的教师队伍,把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创新思维,健康体魄、审美情怀和勤劳习惯作为终极目标。
第七条 办学特色和办学方向:
学校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以高质量的教育教学,高素质的教师队伍,高品味的校园文化,高亮点的办学特色,前瞻的教育教学理念,勇立潮头的改革精神,努力成为享誉全市,乃至全省的优秀名校。
在新时代的感召下,随着学校集团化办学的推进,两个校区坚持均衡发展、坚持内涵发展、坚持特色发展、坚持共享发展,充分发挥集团化办学的优势和育红小学的品牌效应,从而有效地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学校结合自身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底蕴,明确提出了“红色教育”的教育教学核心理念:坚持立德树人,倡导红色教育,走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新方向。“红色教育”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立德”,以“红色基因,代代相传”为牵引,立足国家,立足未来,为国育才,为党育人。二是“树人”,以“参赞化育,润泽千红”为导向,建立民主、平等、和谐、有爱的人际关系,乐观向上、充满朝气的良好氛围;人本与制度相结合,建设充满无限活力和魅力的新育红,承载“参赞化育,润泽千红”的文化精神和“人人出彩,因材成才”的教育梦想,推动学校与时俱进、扬帆远航。
第八条 校风校训和教风学风:
基于校本的内涵发展:坚持“一个追求、两项工程、三个发展、四个目标”。一个追求:立德树人、培根铸魂,做有民族文化根基的现代人; 两项工程:精心打造“校园特色文化”,用心营造“和谐书香校园”; 三个发展:教师发展,学生发展,学校发展; 四个目标:学校有特色,学科有亮点,教师有特长,学生有个性。
校训:仁、礼、勤、诚
校风:理想、文明、勤学、奋进
教风:严谨、务实、开拓、创新
学风:手脑双挥、全人发展
校徽:


(二)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四)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五)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六)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
(八)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公正评价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教育机构必尽的义务。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如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学生有权提起诉讼。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例如: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学生乱收费,包括利用补办学历证件,违法设定“辍学保证金”等罚款项目,强制推行校服、运动服装, 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学生有权起诉。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例如学生对学校在校园管理过程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其名誉权,有权提起诉讼。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起诉讼,例如教师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物品;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而给学生补课时自行收费,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教学任务,而为个别有困难的学生辅导时高额收费;学生均有权提起诉讼。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起诉讼。例如:教师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其身心伤害,污辱学生人格、情节恶劣,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等,学生均有权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法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规定学生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章。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换言之,未成年的学生有拒绝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等部门请求保护。
【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我国现代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专门作了规定,包括下列四个方面内容:
(二)遵守法律、法规这项义务可简称为“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此处的“法律、法规”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学生作为国家公民之一员,遵守法律、法规是一项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反映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国家总章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遵守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社会公民的义务,是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学生作为公民,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是不可推卸的。
(三)遵守法律、法规,对学生来说,还要强调另一层意思,就是要遵守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施行了若干有关教育的规章,地方立法机构也依法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涉及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最广泛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生必须加以遵守,做到“知法、守法”。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这项义务可简称为“遵规尊师养德修行的义务”。这里的学生行为规范特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发的关于学生行为准守的统一规定,它包括《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小学生守则》等。
(五)尊敬师长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是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修养的具体体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理应受到学生和全社会的尊重。尊敬师长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标志,学生要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提高自身素养,就应当继承发扬这一美德。
(六)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项义务可简称为“努力学成学业的义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以便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学生的首要任务,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主要义务。
(七)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这项义务可简称为“遵守管理制度的义务”,或称“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学校的管理制度,也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基本措施,也是国家为实现教育权利而赋权于学校制定的必要的纪律。从广义上说,它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学生有义务加以遵守和服从。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
2、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
3、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登记,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毕业资格审查等的管理规定。
4、遵守学校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制度健全,学校能严格执行《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建电子学籍。学生的学籍档案、统计资料完整、真实,学生入学、休学、复学、转学手续齐全且规范。积极响应均衡教育号召,严格执行芜湖市有关不准同城借读的规定及相关的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不擅自接收计划外学生,按规定严格控制班级学额。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评价】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推进课改进程,促进学生全面、和谐、持续发展和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内容:基础性发展目标、学科性发展目标。
(二)评价方法:评价方法包括日常性评价、阶段性评价、终结性评价。评价时应把握“日常性评价是阶段性评价的基础、阶段性评价是终结性评价的基础”的操作原则。
1、日常性评价。各学科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注意观察学生的进步和发展,关注学生的表现,及时做出评价,并适时做好记录和资料收集工作。
2、阶段性评价。学校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
3、综合素质评定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工作。综合素质评定小组要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每学期结束时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阶段性评价的结果填入《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4、终结性评价。终结性评价应由学校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定时以学生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依据,通过对相应等级赋分的办法进行换算,取所有阶段性评价的平均分值作为终结性评价结果,记入《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通过个人自评、小组评、班评、家长评及教师评,最终产生结果。评价中力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主要类别有各项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午托】 学校实行中餐和午托统一管理,要求配餐单位有资质并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平衡,满足学生生长发育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建档立卡学生,按照上级要求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其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部分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师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 【教师管理】
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师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考核评价:学校依法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教师职务聘任: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教师。
教师合法权益保障:
教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师遇到的实际困难。
教育教学任务与准则: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备课组、学科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实行班级授课制,利用社团进行校本课程的落实;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
教研工作任务与准则:
课程体系:学校立足于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坚持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坚持按教师的特长,结合教师教学工作和兼任的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学科发展需求,逐年调整学科教师的配备,基本保证所有学科均有专职教师担任,在保证开足开齐教育部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同时,保证了教学工作的质量,将面向全体学生,为每一个学生奠定终身发展的好基础落实在实处。
目标要求:
(一)通过校本教研,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学习型学校,转变教师的教学理念和行为,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教师队伍。
(二)通过校本教研,解决新课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惑,探究适合我校的教育教学模式,全面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提升学校品味。
(三)通过校本教研,建立适合我校发展的校本教研制度,完善教育教学管理机制,把我校建设成为有浓郁学习风气和教研氛围的学习化组织,实现校本教研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全面促进新课程改革。
实施方式:
(一)建立校本教研运行机制,保障校本教研有序开展,逐步实现校本教研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全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强化集体教研和集体备课,提高教师教学研究水平。
(四)认真开展课例研究工作,实现课堂教学的同伴互助、交流互动。
(五)扎实有效地开展教学反思活动,促进教师专业的自我提升。
(六)开展师徒结对活动,实现同伴互助,促进全体教师业务能力提升。
(七)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网络教研,开发校本课程,实现资源共享。 开展新课堂教改实验研究,探索新课程课堂教学模式。
质量检测: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坚持按规定的要求考试,不准随意增加考试次数。
考核评价:根据“以解决教师教育教学实践问题为本”、“促进教师校本教研能力提高”及“自我评价与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我校教师的教研工作给与科学、公正的评价。
六 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师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八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由学校总务处和工会民主理财小组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七 学校与家庭、社会关系建设
第四十九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八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师(代表)大会审议,支委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本章程解释权由芜湖市育红小学负责,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