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家庭“冷暴力”的司法实践
2019-03-26 20:48
目前,我们的立法还没有将家庭“冷暴力”纳入法律的范畴,立法存在一定现实难度。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与传统的身体暴力相比较,“冷暴力”取证困难。传统的身体暴力可以做伤情鉴定,将伤情鉴定作为证据来使用。而“冷暴力”并没有肢体上的碰触,不可能留下外部侵犯的痕迹。这给我们的司法人员办案带来了难度。通常认为像“言语讽刺”,“辱骂型”的“冷暴力”可以通过录音取证,那么互相不理睬,冷漠型的“冷暴力”则可谓是取证无门,除非有其他家庭成员或邻居朋友作证。但这些只是我们的设想,操作起来困难较大。
由于家庭“冷暴力”危害大,它不仅可以导致夫妻一方因此发生感情背叛而离婚,成为夫妻之间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的催化剂。而且,也会有感情背叛者为了离婚而对另一方出现冷漠,侮辱,辱骂等等的状况,也就是说感情背叛也有可能是家庭“冷暴力”的导火索。《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就是说,当家庭“冷暴力”与背叛婚姻的通奸、非法同居相伴随时,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起诉离婚的法律救济途径。
同样,长时间的家庭“冷暴力”导致的后果大多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甚至分居,离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却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可见,当家庭“冷暴力”导致分居满3年时,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准予离婚。这就意味着家庭“冷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处理家庭“冷暴力”可以按照家庭暴力进行。只是处在家庭“冷暴力”中的人们要满足《意见》规定的时间条件才能离婚,才能解脱,不仅对受害者不公平,也给我们的司法人员办案带来了难题,需要对起诉离婚的案由进行认证,分析,最后才能判决离婚。
在实际生活中,这样做的案例比比皆是。某地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发现案中丈夫对妻子虽没有拳脚相加,但却刻意的冷漠对方、疏远对方。在家庭生活中对妻子表现出怨恨和敌意,迫使妻子慢慢失去感情、失去信心而被迫诉请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虽没有对妻子实施肉体伤害,但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已实际造成妻子精神上的痛苦,构成家庭暴力。遂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丈夫赔偿妻子精神赔偿金2万元。审理的法官认为家庭暴力除身体虐待外,还包括言语虐待、心理虐待等“精神”方面的虐待。换句话说,就是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使对方“精神”受到“一定伤害”的“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丈夫实施的家庭“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中的“其他手段”。虽然提起离婚,法院也判决离婚。但是因没有法律依据,司法人员只能根据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来拆分并加以理解以,此作为案件的依据。“冷暴力”属于精神方面的暴力,受害者受到了精神方面的迫害,司法人员也认识,就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把它列为“其他手段”。虽然这一提法受到质疑,但是案件最终使受害者得到了补偿,这也是令人欣慰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禁止家庭“冷暴力”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将“家庭暴力”的解释延伸至家庭“冷暴力”。但是,实践中已经大量存在因家庭“冷暴力”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所以与婚外情、分居相关的家庭“冷暴力”问题都是按照相关的解释或是前例来解决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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