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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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7 03:43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致使古树名木大树受到毁坏的,可处以毁坏古树名木大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明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