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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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13:48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中央驻赣企业、省属经济组织: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对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以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职责,为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保障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办法》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件大事来抓。要针对高温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对本地区、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针对不同作业环境工作种类制定出硬措施。各地要建立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基层组织专人负责、用人单位具体实施的高效有序运转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办法》,努力营造防暑降温工作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办法》,使其能够全面领会《办法》的新内容、准确把握《办法》新规定,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贯彻落实《办法》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促进用人单位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提高劳动者的高温中暑防范能力

三、严格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努力确保防暑降温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防暑降温措施:

(一)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的标准。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在12时到15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的规定标准。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督促用人单位改善高温岗位作业环境。在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岗位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施,通过隔热、散热、通风、喷淋等方法降低环境温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同时给高温岗位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工医疗保健工作,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积极开展高温慰问工作,组织机关干部深入高温作业一线开展形式多样的“为职工送清凉送健康”等活动,把对职工的关爱落实到具体行动中。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

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要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大对其高温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同时,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防暑降温工作,特别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暑降温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积极做好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对诊治的中暑病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支付以及中暑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向用人单位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责令用人单位整改的,要加强对“五落实”(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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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