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公司欠付员工工资,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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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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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9日,彭某入职科技公司。2024年1月3日,彭某与科技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6月28日。2024年5月8日,彭某因科技公司拖欠其工资向科技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一份,科技公司员工已读未回。

彭某提起劳动仲裁,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彭某工资31030.15元、经济补偿金41314元,合计72344.15元。判决后,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的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欠付金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本案中,由于科技公司欠付工资,彭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彭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31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ND

作者:立案庭 孙璐

审核: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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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肥东法院 | 【法官说法】公司欠付员工工资,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