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燃气管道施工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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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0 07:03

自全市开展燃气领域违法行为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以来,各县(市、区)加大了燃气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查处了一批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和大家一起学习燃气领域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用气意识,震慑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守牢用气安全底线。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8日,安远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对安远县城区污水处理扩容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项目管沟开挖施工中,未对燃气管网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经调查认定,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安远县住建局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的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与启示

(一)地下燃气管道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在施工时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重要性,在项目开工前,召集工程参建各方会同燃气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由燃气管道企业负责提供和本工程相关的详实的、准确的燃气管线图,并明确现场监护人员。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图中标明地下燃气管线,并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在施工时做好地下燃气管线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