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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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9 15:06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渠道,设立大运河文化保护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遗产保护、文化传承、生态保护、流域治理等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注重运用市场化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