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近代都有哪些与水相关的法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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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16:17

  水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公元前651年,各诸侯国订立的盟约中就有禁止修建危害他人利益的堤坝的规定。

  在汉代,制定了专门的“水令”。这是为了解决水资源的分配尤其是用水的次序问题,其主旨是:下游先灌溉,上游后灌溉。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上游无节制灌溉而导致下游缺水,从而保护了下游的农业生产并节约水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汉朝的“水令”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水资源保护法。

  在唐代,对于水资源的保护也很重视。如《唐律疏议》中就有这样一条:“诸监决堤防者,杖一百;若毁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由此可见,当时对水利设施的保护是十分严格的。而唐《水部式》也可看作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水利法典。

  宋代《宋会要辑稿》中记王安石变法,大兴水利,当时曾颁布《农田水利约束》,是北宋完整的水利政令。现存的《河防通议》中载有金代《河防令》,是修防河堤的法令。

  中国近代的水法以中国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和《水利法》为代表。1942年颁布的《水利法》是以清代法典为基础,吸收了西方法学理论,内容比较完整的水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