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文:新形势下对林地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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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1 06:28


    林地作为我国重要的森林资源之一,是建设生态文明中最基础的部分。近年来,我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开展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及保护天然林的建设活动,使得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在开展这些建设活动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和行为屡禁不止。因此,留住绿色、守住红线,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是当前林地管理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实现"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双赢局面的关键。

一、我县林地资源的基本情况

茶陵县土地总面积约25万公顷,全县地貌以山地为主,约占全县总面积的50%,丘陵次之,约占全县面积的21%。林地面积约17万公顷,约占土地面积的68%,森林覆盖率约63%,林木总蓄积量500多万立方米。全县林地以有林地为主,面积14多万公顷,占土地面积的56%,其次是灌木林地,面积约2.4万公顷,占土地面积的近10%。全县林地中,商品林地面积约11.4万公顷,占68%,生态公益林地面积约5.6万公顷,占32%。

二、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因林业部门机构改革,近半的在职人员分流至乡镇政府工作,导致林地资源管理人员更加紧缺,许多违法侵占、破坏林地资源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县域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问题越发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批先占,部门协调沟通差

根据《森林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涉及林地的土地审批手续,其前提条件是建设单位必须先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因此,林地的使用,实质上是政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双重管理形式,有时还需国土、发改、住建、农业等多个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但在审批林地的实际操作中,政府对林地保护法律的执行力不够,在处理项目建设和林地管理问题上往往重建设,同时,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和衔接,导致建设单位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使用林地进行各种项目建设。这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权得不到正常行使,加大了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材地管理权的难度,给依法管理林地和查处林地违法案件造成诸多困难和障碍,甚至是可能导致刑事犯罪的行为发生。

(二)以权代法,法制观念谈薄

没有科学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受短期利益驱使,借改革或重大工程之名义非法使用林地。再加上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林地保护意识差,很多农户认为自留山、承包山属个人所有,可任意改变林地用途和采伐林木,特别是在修建乡村公路不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问题时有发生。另外,很多人歪曲中央惠农惠民政策初衷,认为农村农民享受“一户一宅”建房政策,于是总有人非法使用林地建房。

(三)非法占用林地采矿、滥伐盗伐现象严重

人们常常认为森林资源是可再生资源,未充分考虑林木生长周期长的特性,对林木开采毫无节制,超额采伐、毁林开垦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些受经济利益诱惑,盗伐珍稀树种和捕杀野生动物,使得森林资源破坏严重。一些企业为了利益,忽视有关法律法规,不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林地进行挖土采石采砂,或批少占多现象时有出现。

(四)林地确权难度大、林地纠纷不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绝大多数农户获得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了农户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解放发展林业生产力。但集体林权制度深化改革任重而道远,一方面是一些山林存在林界不清、权属不明等问题,特别是当林地价值日益凸显时,林地确权难度越来越大,相互争夺林地现象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是农户对林地价值认识不到位,林地价值往往被低估,导致部分林地交易的流转价格较低和流转面积过大的问题十分突出,从而引起各种纠纷不断,严重阻碍林业产业的长远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林情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发挥林地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是林地管理的最大目标。一方面,结合当前国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林业法律法规,明确林地管理的具体措施。各地政府应该在严格执行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找准当地林业特点,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在发展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好林地并促进林产业发展,建议将林地管理工作作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齐抓共管,对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违法占用林地项目,要及时督促、协调项目业主限期到林业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对于受到上级通报、查处或曝光的,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该项目指挥部负责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提高各级领导及群众对林地工作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建立起各部门的联席联动机制。特别在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前各级政府要召集相关单位研究项目选址的可行性,共同参与项目建设的规划评审。对涉及林地的重点、重大项目,林业主管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化被动为主动,转变服务态度,与业主多交流、多沟通,指导业主快速高效地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国土、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不得为非法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办理证照、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尤其是采矿采砂证照,以形成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拓宽渠道,强化林地保护宣传

受林业特性和历史因素影响,在实际中林业法律法规不像耕地管理那样深人人心。尽管林业违法门槛低、成本高,但仍有部分干部群众对林地的保护意识不强。如部分乡村的安居工程,有较多的贫困户安置房均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因此,多渠道拓宽宣传途径,做到全覆盖宣传,使群众充分认识到林地管理的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及林地危机的长远性,让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能够顺利实施,既是林业保护的需要,也是实践人民至上理念的需要,通过标语、宣传画册、短信息、移动宣传车、微信APP、电视宣传片、开展现场普法宣传活动等多形式向普通群众、建设用地单位及地方政府大力宣传林业保护相关法律,深化全社会对林地管理的认识,同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使广大群众从思想上建立保护林地资源、合法合理利用林地的正确意识,逐步是形成人人爱护林地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强化审批流程,严格控制林地使用数量

想要在新形势下保护好林地资源,就需要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为国家经济留出更大的发展空间。林业部门要在保护林地资源的基础上,采用最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处理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平衡之间的矛盾,优先将林地使用指标用在最为重要的项目上,重点关注国家的经济项目发展,重点保障国家主要工程建设、大型民生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等工程。针对临时使用林地而言,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交付一定金额的林地恢复生产条件保证金,待林地的生产条件恢复后,通过验收并且合格,再将林地恢复生产条件保证金退给建设用地单位,若林地生产条件不合格,则林业部门使用保证金恢复植被。

(四)加强执法和队伍建设,严格保护生态红线

我国林业法律虽制定了破坏林地的处罚条款,但在实际中,被查处的林地违法案件往往受行政干扰和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影响,被处罚的执行力小。有些工作人员是非专业人员,有的工作人员变换频繁,有的工作人员身兼数职,这使得林业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林业执法力度差。因此,各林地管理部门应将打击林业违法行为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生态红线标准,对每一起破坏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

总之,林地资源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它的肩上担负着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使命。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林地需求的矛盾就越发凸显,对于林地资源保护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国土部门配合,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通过各种措施,切实强化林地管理。正确认识到目前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对问题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妥善解决问题,有效保护好林地资源,为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打好一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