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是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
那么你对妇女维权知识了解多少呢?
我们的半边天们
一起来学习一下~

1、财产继承权从何时开始?继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时间。继承和遗赠不同,《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就是说继承需以亲属为前提,并且法律规定有继承顺序,遗赠则不以亲属为前提。
2、丈夫死亡后,妻子有权处理所继承财产吗?
答:《继承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3、遗产有几种分割方式?
答:《继承法》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保留共有分割等。
4、《继承法》规定,哪些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如何申请遗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答: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今后继承房产,有“两种方法四种路径”,具体材料怎么提供、手续怎么办理参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遗嘱继承或遗赠。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a.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b.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c.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6、胎儿是否有遗产继承权?
答: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7、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8、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答:《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9、丧偶的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答:《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0、立遗嘱需要法定继承人在场吗?
答:按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或其它的人继承。这种法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无须经他人同意,自遗嘱人死亡时起,遗嘱即开始生效。因此,法定继承人可以不在场。
11、母亲遗产的分割父亲有份吗?
答:《继承法》规定,父亲与其子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
12、没有继承人身份也能分得遗产吗?
答:《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得遗产的。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原则: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上述三个标准并非并列关系,也非选择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分析。此外,《广西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户籍所在地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1)原始取得: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①婚姻;②收养;③政策性迁移。因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因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也应取得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5、法律如何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经营等各项权益;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6、把妇女名字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上有什么好处?
答:广西从2012年开展,到2018年全部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以现有家庭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妇女和孩子的名字同时填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一栏,以后承包土地的自主经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以及获得相关收益等,妇女和孩子的权益就有了法律保障,当纠纷发生时,就可以凭证主张权利。
17、违法的村规民约应如何纠正?
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果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8、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权有哪些途径?
答: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9、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广西从2012年开展,到2018年全部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以现有家庭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妇女和孩子的名字同时填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一栏,以后承包土地的自主经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以及获得相关收益等,妇女和孩子的权益就有了法律保障,当纠纷发生时,就可以凭证主张权利。
来源/自治区妇联权益部
编辑/ 熊桢 黄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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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妇女维权 | 财产权益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