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是人类各个民族创造出的重要财富,印证着多元的文明轨迹,记录着民族演进、历史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历程。世界遗产的物质遗存中蕴含的人文精神和自然精神,是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它们的存在对全人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世界遗产有关的国际法律群,以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的法律文件为主,其它的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组织或会议产生的法律文件为辅。其中,位于整体结构最顶端的法律文件,当属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出台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是一个里程碑,它标示着保护世界遗产全球化行动的开始,同时世界遗产的概念也得到国际法上的确定。此公约诞生以来,在保护有形世界遗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直未能涵盖无形的世界遗产,如语言、戏剧、音乐、舞蹈、宗教、神话、礼仪、习惯、风俗、节庆、手工艺等不能够固化的人类财富。为弥补这一漏洞,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极好地补充了前一个公约30年间一直未能涵盖的部分,即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
这两个公约之于世界遗产,是其根本大法,为世界遗产事务在全球的开展设定了国际法框架,在法律框架当中,各缔约国政府、相关组织、专业人员大规模、持续性地投入到世界遗产的事务中,为世界遗产事务的成功运作而努力。
在根本大法之下,还有许多国际法律文件,在各自所针对的领域内起着重要作用。这些国际法律文件,根据其是否具有约束力,分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和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宪章、宣言、建议书等)两类。
公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签字国必须咯守公约规定的内容,从而为在国家一级采取措施保护世界遗产奠定了基础,是对世界遗产进行国际法保护的最重要手段。
除公约外,宪章、宣言、建议书等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形式也是应采取的必要手段。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用的术语来看,“宪章”和“宣言”从本质上说是同一性质的文件,都是指非约束性的规范文件,用相对短小的篇幅提出一些原则。建议书则是从政策、技术方面引导各国政府采取一致的政策,朝向一个方面努力。通过建议和引导,在适当时候,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将有可能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
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两个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核心,以其他单行条约为基础,以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为辅助的世界遗产保护的国际法体系雏形,各个文件相互配合,共同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