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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及具体表现形式
什么是性侵害?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是儿童。对青少年、儿童的性侵害,既包括违背其意志对其强行实施性行为,也包括利用其不知情、不理解或者没有达到性自主年龄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这包括法律定义上的强奸、猥亵,引诱、容留、介绍青少年、儿童卖淫,组织、强迫青少年、儿童卖淫,以及向青少年、儿童传播淫秽物品等危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也包括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但危害青少年、儿童权利和身心健康的与性有关的行为。
性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

★性侵害的实施,包括有身体接触的性行为,非身体接触的性行为,也包括通过视频、图片、语音、文字等进行的与性有关的活动。
★实施性侵害的人,可能是陌生人,也可能是熟人,甚至是亲人;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同龄人或者年幼的人;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
★性侵犯不只发生在偏僻地方,也会发生在熟悉场所,如学校、医院、交通工具,甚至是家中。
★不论男生、女生,都可能会遭遇性侵害,同时性侵犯也会发生在同性之间。
★性侵害者不只用暴力,很多时候,他们也会利用贿赂、诱骗、关爱等手段。
★网络交友有风险,网络另一端是男是女是好是坏难以甄别,有些孩子通过网络交友、私自会见网友被性侵。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幼女的,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受到侵害后怎么办?

★保留证据
一旦不幸遭遇性侵害,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留存证据,因为指证罪犯需要有证据支持,要收集保留相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拍照、录音等方式进行,对于体液、毛发、皮屑、通信记录等证据进行保留。因此,被侵害后,不要擅自洗澡、洗衣物、收拾房间、扔东西等等。若是熟人作案,要保留好通话、通信记录,若是对方事后威胁、收买等,也要留下相关证据。
★及时报警
不幸遭遇性侵害时,不要慌,要保持冷静,一边想办法脱身,逃离现场,一边想办法拨打110报警或者与家人联系,让警方或家长知晓自己面临危险的地点,发出求救信号。
★勇于求助
发生性侵后,一定要向你信任的成年人求助,包括父母。
★配合调查
做笔录时要如实陈述,不隐瞒、不夸大、不做虚假陈述。
★调整心态
千万不要觉得是自己的错,也不要看不起自己。要多和信任的家人、朋友交流,也可以去找专业的心理咨询医生,尽可能地减少负面情绪。
法官提醒
第一,不要轻信网友,特别要警惕让你暴露隐私部位的要求。如果网上有人让未成年人这样做,这是猥亵犯罪行为,他一定是“大灰狼”,要立即拒绝!
第二,正确认识与异性交往和恋爱关系。进入青春期,男孩女孩之间产生朦胧的喜欢,是正常的青春期变化。但真正的爱情应当在生理、心理渐趋成熟,并具备承担责任能力条件之后,不要让爱变成一种伤害,以恋爱之名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第三,如果遇到以公开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不要为坏人保守秘密,爱护自己的身体真的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