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们,这些妇女权益保障知识,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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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2 13:17

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性别立法的最新成果,集中体现了立法机关面对新时代妇女发展的新情况。徐汇区人社局执法大队今天就帮助广大女职工普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梳理了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条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内容的幅度及亮点?

答:本次修订由九章六十一条增至十章八十六条,增量超过40%;就条文内容而言,围绕就业歧视、性骚扰防治、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分性别统计调查等前沿热点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紧扣时代发展脉搏,回应社会重大关切。鉴于此,社会各界普遍将本次修订的《妇保法》直呼为“新”妇保法。

2.《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内容的幅度及亮点?

答:《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在结构上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共十章,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立新废旧的方式,在内容上从九章四十七条增加到了十章七十条,在制度创新、托底保障、救济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充实和完善,是促进上海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的重要成果。

3.“新”妇保法强调了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一方可以就男女平等、女职工权益保护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

4.“新”妇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答:(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5.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障职场妇女权益?

答:“新”妇保法新增用人单位职场性骚扰防治责任规定,其中,建立和完善相关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落实职场性骚扰防治责任的关键抓手。《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保护受侵害妇女。

6.关于本次修订,用人单位在招录、订立劳动合同、晋职、晋级等环节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其他媒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

7.女职工是否有权要求单位安排定期健康检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8.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第七款规定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时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