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全市城区山体保护管理,打造生态宜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城区山体保护管理工作,是贯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彰显咸宁森林城市特色、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要,是建设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抓实抓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加强城区山体保护管理,构建有效生态保护体系,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质量。
二、明确职责任务
(一)科学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各县(市)政府要加快编制县级城区山体保护规划,确定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红线;按程序审议、批准,并及时公布施行。各县(市、区)要根据保护规划,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山体保护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批准施行。
(二)设置山体保护界桩和标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城区山体保护规划要求,对保护山体统一设置保护界桩和标志牌,标明山体名称、保护线、保护单位及投诉电话等。
(三)严格审核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对占用保护山体建设项目严格审批。严禁擅自审批占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审批符合《条例》规定允许建设的旅游、公益、国防军事、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山体保护线内土地的,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并由有权批准的机关依法批准。
(四)建立巡查制度。各山体保护责任单位要配备巡查人员,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破坏和毁损山体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照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履行职责的,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完善补偿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补偿办法。对不符山体保护规划的现存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摸清底数,逐步移除;对因实施山体保护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区分不同情况明确补偿方案,依法给予所有权人合理补偿。
(七)开展山体修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保护规划区域内因历史遗留形成的破损山体,摸清具体位置、面积和其他相关情况,认定破损山体和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组织审核修复治理方案。坚持“谁管谁负责、谁建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对所有破损山体组织生态修复治理。
(八)加强城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要按照公园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周边生态环境进行设计、施工,打造特色城市景观。
(九)做好城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和管理。针对已发现的地灾隐患点,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雨季和汛期的巡查、排查、核查等“三查”工作。落实监测预警和“四位一体”的群专结合监测制度,科学高效的处理突发性地质灾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十)落实资金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山体保护、地质灾害治理资金列入同级预算。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区山体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管理工作。
(二)注重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山体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动员社会各界自觉遵守城区山体保护规定,切实提升全社会山体保护意识。
(三)强化检查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区山体保护管理的检查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附件: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项目任务 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完成 时限 备注 1 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根据山体保护要求,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建立山体自然灾害监测制度,开展环境治理、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 县(市、区)政府 长期 按照山体权属或者管理职责确定保护单位,明确山体保护具体责任。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 长期 2 编制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 科学编制城区山体保护规划,确定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红线。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山体保护实施方案。 县(市、区)政府 2021年底 咸安区已完成保护规划编制 3 设置保护界桩和标牌 按城区山体保护规划,对保护山体统一设置保护界桩和标志牌;标明山体名称、保护线、保护单位及投诉电话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山体保护界桩和标志牌。 县(市、区)政府、市林业局 2022年底 制订全市山体保护界桩和标志牌的统一标准。 市林业局 2021年底 4 严格审核审批 严禁擅自审批占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审批占用符合条例规定应当依法批准的旅游、公益、国防军事、市政基础等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山体保护线内土地的,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 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县(市、区)政府 长期 监督管理山体保护线内及周边建设规划工作。审核山体保护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选址是否符合山体保护规划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县(市、区)政府 5 建立巡查制度 配备巡查人员,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制止破坏和毁损山体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林业部门报告。 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 长期 6 依法监督管理 设立并公布山体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和举报事项。禁止毁林开垦、擅自砍伐林木、采种、采脂、掘根、剥皮等破坏山体的完整性和原貌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城区山体保护条例涉及法律责任的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市林业局、县(市、区)政府 长期 禁止采石、采砂、取土、采矿等破坏山体完整性和原貌的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区)政府 长期 监督管理山体保护线内违法建设,禁止擅自在保护山体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禁止顷倒、堆放、填埋垃圾和渣土等行为。 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县(市、区)政府 长期 监督管理山体保护线内的殡葬工作。依法制止、查处在山体保护线内新建、扩建、改建坟墓等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县(市、区)政府 长期 禁止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政府 长期 做好山体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化古迹、历史建筑、地质地貌遗迹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摸底、保护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县(市、区)政府 长期 统筹做好山体保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禁止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的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县(市、区)政府 长期 对破坏保护山体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县(市、区)政府 长期 7 开展修复治理 对保护规划区域内因历史遗留形成的破损山体,摸清具体位置、面积和其他相关情况,对所有破损山体进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 2025年底 认定破损山体和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组织审核修复治理方案及验收。 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政府 长期 8 完善补偿机制,落实资金保障 对不符山体保护规划的现存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摸清底数,逐步移除;对因实施山体保护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区分不同情况明确补偿方案,依法给予所有权人合理补偿。 市城管执法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县(市、区)政府 2022年底 市、县两级政府将山体保护资金列入同级预算。 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长期 出台具体补偿办法,明确因实施山体保护致使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补偿标准和规定。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2021年底 9 加强舆论宣传 开设山体保护专题专栏,开展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咸宁日报社、市广电台,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