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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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4 19:47

  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民用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机场管理机构对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现可能影响民用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民用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营安全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控制区和机场公共区,并设置标志,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机场公共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值机、安检、货运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二)携带危险品进入机场公共区;

  (三)破坏机场公共设施设备,毁损标志;

  (四)擅自进入机场重点要害部位和场所;

  (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制造混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扰乱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航站楼、机场地区内的广场和停车场散发广告、宣传品,开展募捐活动,进行影视拍摄,举办展销会、促销会、文娱、体育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后实施。

  民用航空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通信导航、目视助航设施、气象、供电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保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航空设施设备。

  机场航空油料专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航空油料管道的保护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突发事件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结合,并纳入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针对性物资,并根据民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制度,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损坏以及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

  机场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民航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当发生大量旅客滞留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疏散滞留旅客,同时将滞留情况及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力,疏散滞留旅客。

  设立国际机场的,边防、海关、检疫等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应当避免航班不必要的延误。

  进入机场地区的车辆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机场管理秩序,服从统一调度。

  在机场地区进行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场容和环境的影响。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将其地下管网综合平面图报送机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