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历史研究】名副其实:同工同酬法案与美国收入性别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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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9 15:08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3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劳迪娅·戈尔丁(Claudia Goldin)在文章《为什么女性能赢(Why Women Won)》中梳理了美国过去一百余年间为争取女性权利而进行的一系列努力,其中,1963 年的《同酬法案(The Equal Pay Act)》和 1964 年《民权法案(The Civil Right Act)》第七章是消除美国长久以来的工资性别差异的立法里程碑,并将妇女运动推向了高潮。

然而,这两个里程碑式法案的实际效果却似乎并不那么立竿见影,在法案推出后的 15 年间,工资的性别鸿沟似乎纹丝不动(见图1A)。戈尔丁(1990)也认为,两个法案在消除工资性别不平等方面的作用十分微弱。但另一方面,《同酬法案》和《民权法案》第七章却似乎的确扭转了美国战后不断扩大的性别差距趋势,并且显著的缩小了底层收入群体的性别收入差距(见图 1B)。

为了确定这两部在妇女运动史上至关重要的法案究竟是否名副其实,Bailey,Helgerman 和 Stuart 三位作者在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发表的论文重新检验了《同酬法案》和《民权法案》第七章对收入性别差距的影响,并细致地分析了其政策后果,为这两个里程碑式法案正名。

图1 美国年平均和周平均工资的性别收入比(A 图)以及不同收入群体的周工资性别比(B图)

虽然美国在二战期间大力鼓励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但直到 1960 年代,美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差异仍然非常明显,整个社会都默认了男性和女性在职业和工资上的差异:工会薪酬合同会给同一个工作制定不同性别的薪酬表,女性因为结婚和生育而离开工作稀松平常。然而,针对消除收入性别差异的立法努力却从未停止。联邦层面的同酬法案早在1945 年就提交国会,虽然该法案在此后的近20年中被反复否决,美国仍然有22个州出台了地方的同酬法案(见图 2)。

图2 到1963年之前拥有地方同酬法案的州(蓝色表示)

在承诺改善妇女地位的肯尼迪政府的推动下,《同酬法案》于1961 年再一次提请国会,但最终在商业集团的游说下遭到否决。而在时任美国劳工部助理部长兼妇女局局长埃斯特·彼得森(Ester Peterson)的努力下,《同酬法案》以1938年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FLSA)的修正案的形式得以恢复。修订后的《同酬法案》于1963年2月14日再次提请国会,并于同年6月10日通过生效,成为法律。《同酬法案》在联邦法律层面禁止在工作中基于性别的歧视行为,主要针对“同工不同酬”问题,而并未对女性在就业机会、职业晋升等方面存在的其他性别歧视进行更多限制。

1964年,《民权法案》获得通过,其中第七条中禁止性别歧视的内容,拓展了原本《同酬法案》的适用范围,禁止了在雇佣、解雇、职业晋升中的性别歧视。然而,《民权法案》的立法初衷并非性别平等问题,甚至第七章中的“性别(sex)”一词是在最后一次投票的前一天才颇具戏剧性地加入。这也一定程度上预示了这两个法案在针对薪酬性别歧视问题上的执法效果的差异。

《同酬法案》的落实由原本《公平劳动标准法》的执行机构,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司(the Wage and Hour Division, WHD)负责落实。该机构通过严格的雇佣合同审查和强力的司法诉讼推动法案落地,并获得了显著的成效。而《民权法案》的执行则由新成立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负责,该委员会只是负责提供改善各种类型歧视的指导,并不像劳工部一样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是需要将自己发现的歧视案件移交司法部,这极大地削弱了该机构落实法案的能力。因此,这两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在消除收入性别差异的实际作用中喜忧参半:强力落实的《同酬法案》覆盖面狭窄,影响广泛的《民权法案》直到 1970 年代都缺乏有效执行。

为了更细致地揭示《同酬法案》和《民权法案》第七章这两个联邦反歧视立法对缩小收入性别差距的影响,作者使用了两个不同的研究设计展开分析。

首先,反歧视立法的实际效果在歧视严重的地区会有更大的影响,基于这一想法,作者利用在 1963 年联邦《同酬法案》出台之前已经出台了地方同酬法案的州,与没有相关立法的州构建事件分析法(Event Study)回归(地理分布参见图 2)。如果联邦反歧视立法的确有助于缩小收入性别差距,那么相比于在 1963 年以前已经出台地方性反歧视法律的州,没有相关立法的州的女性收入在联邦反歧视立法后会有更明显地增长。

图3A 展示了基于这一研究设计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通过将比较局限在产业-职业-州组内部,这一设计成功揭示了女性薪酬在反歧视立法后的快速增长。没有地方性反歧视立法的州的女性周平均工资增速相对其他州在 1964 年之前不断放缓,这一趋势在联邦反歧视立法出台后被完全扭转,且呈现持续加快的趋势。而图 3B 展示的男性收入增速在反歧视立法出台前后变化虽然与女性有类似的趋势,但变化并不明显,这说明女性工资增长的变化并非由于其他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共同变化或者政策所导致。

总之,《同酬法案》和《民权法案》第七章的出台的确迅速提升了女性收入,且这是在同期女性就业数量和工作时长仍然维持增长的情况下实现的。

图3 《同酬法案》和《民权法案》第七章对是否有地方同酬法的州之间周工资的影响

其次,作者将分析维度聚焦到职业层面,反歧视立法在性别歧视更严重的职业中会有更明显的政策效果。基于这一思想,作者利用 1960 年美国人普数据,计算了不同职业中的性别收入差距。图 4 展示了不同职业工资性别差距与女性工资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到,总体而言,性别收入差越大的职业中,女性收入往往也更低。

图4 1960 年分行业-职业-州的女性平均周工资与性别工资差距

图5展示了基于这一研究设计的事件分析法回归结果。可以看到,联邦反歧视立法的确显著提高了原本性别收入差距较大的职业的女性周工资,且在法案出台后的 10 年间都呈现上升趋势(图5A)。同样的,男性工资在法案出台前后并没有明显变化(图5B)。这一结果在多种稳健性检验下都始终成立。

更进一步的,作者对反歧视立法对不同收入分位数下工资的变化进行了分析(见图6):收入最低的 10%和25%分位数的女性工资在反歧视法案出台后大幅上升(图 6A),低收入女性的确从反歧视立法中获益最大,这与图 1B 中展示的趋势一致。而男性工资始终没有明显变化(图 6B)。

总之,反歧视法案不仅显著缩小了男女间工资的差距,还有效缩小了女性内部的工资差距。然而,长期而言,1964 年之后女性工人的总就业数量和总工作时长都呈现出强的下降趋势,虽然这一趋势与男性相比在统计意义上不显著。

图5《同酬法案》和《民权法案》第七章对1960年不同性别差异的职业的周工资的影响

图6 《同酬法案》和《民权法案》第七章对1960年不同性别差异的职业中不同工资分位数的影响

总而言之,1963 年的《同酬法案》和 1964 年的《民权法案》第七章作为美国联邦反性别歧视立法的里程碑,的确扭转了当时愈发严重的工资性别分化;就平均职业性别收入差距水平而言,反歧视立法使女性周平均工资增加了约10%,且影响大部分集中在收入较低的女性中,而这对女性工资中位数的影响却要小得多。虽然短期而言,反歧视立法对于女性就业的影响较小,但长期而言,企业仍然通过各种手段减少雇佣女性或将其归类于低收入岗位。这就导致了性别歧视从薪酬歧视逐步转变为职业结构歧视。

无论如何,《同酬法案》和《民权法案》第七章的确是女性的巨大胜利,但只是争取性别平等漫漫长路上的一小步,直到 60 年后的今天,这仍是一项未竟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