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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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0 02:47

峨山彝族自治县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7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新村水库及其径流区内的水资源和森林资源,防治水害,保障县城用水和流域区内农田灌溉,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的保护包括水源林、地表水、地下水的水保护和水土保护等。

第三条 保护区范围:新村水库的径流区内。东至昆洛公路;西至西舍迭上游的分水岭;南至大、小寨、大法克以南分水岭;北至西舍迭、小法克以北分水岭。保护区总面积为二万六千七百九十亩。

第四条 保护区原山林权属不变。保护区内的公民,有依法管理水资源、森林资源的责任;有使用水资源、森林资源的权利;有保护水资源和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五条 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管理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的职能机构,由县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组成。县水利水电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经费从新村水库管理所收取水费中列支。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对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等等指导工作;

(四)相关部门行使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办公室每年从新村水库所供原质水水量的县级水费收入水平提取10%,作为新村水库径流区内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 保护区内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对确属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用材或需要更新的过熟林的采伐,须报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采伐证方可采伐。严禁在保护区内烧炭。

保护区内正常的木材生产,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安排实施,竹林资源应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毁林开荒。禁止在保护区内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已开垦的要限期退耕还林。

第十条 在保护区内必须严格遵守用火管理规定。因生产需要确需用火的,须报请管理委员会同意,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具备安全有效的防火设施和手段,方可用火。

发生森林火灾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扑灭,并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协调防治。

第十二条 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采矿、采石、取砂、取土。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导致水质污染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必须报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上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管理委员会参加。

第十四条 禁止保护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保护区内倾倒垃圾、排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保护区内群众的生活垃圾、畜禽尸体和其它废弃物,应在不影响水质的前提下,定点堆放或埋藏。禁止将含有毒物或有害的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者埋入径流区内。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成绩突出的;

(二)保护径流区水质、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对水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进行科学研究有突出贡献的;

(五)治安管理成绩显著的;

(六)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