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决定任务分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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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4 07:43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2〕82号,以下简称决定)确保决定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决定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解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强化各级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省工业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安全隐患

5.开展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用油专项整治。(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6.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省质监局牵头,省公安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7.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配合)

8.开展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省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9.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10.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11.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省卫生厅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12.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专项整治。(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三)加快立法,严格执法

13.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加快《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立法进度,力争2012年内出台,尽快正式实施。(省法制办负责,省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尽快完成《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省法制办、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完成)

制定牛、羊、鸡等其他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法制办负责,省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开展广泛、深入的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省法制办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启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省卫生厅负责)

14.依法彻查严处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技术支撑,提高监管能力

15.加强检测能力建设。(省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快推进信息化。(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应急能力。

抓紧修订完善《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省级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18.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尽快出台《云南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基金。(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9.加强舆论监督。(省新闻办负责,省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20.强化行业自律。(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六)加强考核,严格问责

21.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

制定《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拟订年度考核目标。(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省政府督查室负责)

各级督查部门要切实做好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的日常检查工作,并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开展联合督查。(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2.严格责任追究。(省监察厅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确定1名分管领导具体抓。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配合部门(单位)。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单位)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及推进情况于7月底前送省食品安全办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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