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妇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微信专辑形式陆续发布13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倡导全社会共同形成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十
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梅某(女)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李某某,2016年梅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某由梅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直至李某某18周岁止。离婚后,李某从未支付抚养费,未尽抚养义务。2023年,李某某就读高中,因学业、日常生活等产生大量开销,故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在物质和心理方面给予照顾关注。

案件办理情况
2023年10月,梅某及李某某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导承办律师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处理,防止扩大矛盾。鉴于被告人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固定收入且存款有限,即便原告胜诉,后续执行也非常困难,承办律师在开庭前积极开展矛盾调解,采取背对背沟通方式,深入分析利弊,促进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对方难处。经多次调解,2024年2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均同意分期支付抚养费,并将金额从每月8000元降至2000元。
典型意义
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这种监护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尽可能减小离婚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本案通过积极调解、诉调对接,既促成了抚养费的实际履行,又有效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法律援助法》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以案释法|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专辑(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