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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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5 10:02

——就业协议篇

经过近一年的求职历程,相信同学们已经与心仪的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那么在办理就业手续的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就业权益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同学们在求职的过程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Q1

就业协议书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就业协议书,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签订完成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学院、学校、毕业生本人各留存一份。

Q2

就业协议书与双方就业意向书有什么区别?

双方就业意向书并不等同于就业协议书。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确保毕业生的签约意向,会急于和毕业生签订就业意向书,但学校不会据此来确定就业方案,仍需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这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签订的双方就业意向书形成最后的录用名单;二是签约时一定要慎重,如果违反双方就业意向书,也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Q3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1) 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学生毕业信息真实性佐证之功效。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签订的,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2) 依据不同。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

(3) 内容差异。就业协议书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审议派遣等,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具体涉及到某项时还可以优先适用本地地方法规和规章。

(4) 签订时期不同。就业协议书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在入职时正式签订。

(5) 效力不同。就业协议书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对毕业生的作用,具有明显差别。

Q4

同学们享有哪些就业权利?

(1)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

(2)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权利。

(3)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5)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6)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Q5

同学们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某单位接收某校某毕业生,该单位同意录用该生,但因没有带公章,请学校先盖章签署意见,公司之后再补办手续。

学校就业部门为慎重起见,反复提醒毕业生最好等单位先盖章,学校再盖章。但单位和学生本人都很急,单位说:“反正我们已同意接收,只要方便同学,简化手续,谁先盖章无所谓。”学生说:“我体检、政审都通过了,请给我一次机会,我愿写保证,保证因手续不全后果自负。”且该生所在院领导也打电话为之说情。鉴于此,学校先盖了章。

谁知刚过两天,该单位以招聘计划有变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就业协议,并将协议直接退回给学生。

分析:

签协议一定要慎重,必须把双方的约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盖章签字方生效,“口头协议”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同学们必须学会保护自己。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先在就业协议书上加盖公章,那么大家一定要让用人单位先出具书面接收函,以确保万无一失。

除此之外,在同学们签约与解约阶段还有以下常见侵害就业权益的现象:

(1)用人单位随意收取违约金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i. 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靠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

ii. 三方协议的违约金是有上限的,用人单位不可能漫天要价。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只有两种情况,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i: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ii:竞争限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劳动者,离职2年内从事相关行业即是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过长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的方式,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这就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编辑 | 任伟琪

校对 | 杜梦锦

责编 | 顾硕 李思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