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 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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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8 21:46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香港均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自行与世界各国各地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香港特区亦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以及以正式成员的身分,自行参加不限于以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等。

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活动及其他只限于以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