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丨敲黑板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科普
2021-03-03 17:30
/禁/食 野/生/动/物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
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
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
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今天,我们结合上述法律及刑法、海关法,
从生活和工作实际出发,
梳理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重要作用。
壹
野生动物到底是什么?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的“野生动物”,是指所有 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在我国,一般认为,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即为“野生动物”。
其中,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列为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贰
“史上最严”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被称为“史上最严”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01
哪些野生动物是禁止食用的呢?
武晓法
从《决定》内容看,禁止食用的对象主要有 三类:
一是禁止食用受《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规定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野生动物;
二是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类野生动物);
三是禁止食用 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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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禁食范围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食范围限于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 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
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决定》弥补了这个制度短板和漏洞。
02
哪些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呢?
一是 鱼类、虾类等法律未禁止的 水生野生动物不在此次禁食范围之内;
二是比较常见的 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不在此次禁食范围之内,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 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的,也不属于禁食范围。
武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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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
畜禽主要是指人类为满足肉、蛋、乳、毛皮等需要,经过长期劳动驯化的各种动物。其和野生动物有很大区别,主要有四点: 一是经过长期人工饲养,并在生产中广泛地应用; 二是其表型和野生动物发生了本质变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 三是已经形成稳定的疫病防控体系; 四是符合国际的惯例。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03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有哪些规定?
武晓法
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 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是规定严格的 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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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非法
野生动物交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因 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 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 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在处罚方面,《决定》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 加重处罚;对《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 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 取缔或者 查封、关闭。
叁
打击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海关肩负着守护国门安全的重要使命,在打击野生濒危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行为、防止疫病跨境传播和外来生物入侵、维护生物多样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9年全国海关侦办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案件 467起,查获包括 象牙、穿山甲等各类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1237.6吨,分别较上年增长2.2倍和8.6倍。
武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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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 海关、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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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上述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予以规定。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予以规定。
3.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予以规定。
再多的法律也终只是最后的一道约束。人类与野生动物如何相处,法律提出了人类行为的负面清单,而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在敬畏自然、敬畏生命方面有更深刻的反思、更切实的行动。让我们从“心”出发,尊重自然,守护生命,从坚决拒绝野味开始!
来源:巴东林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