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保障妇女人身安全,法律为你来“撑腰”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3-12 10:40

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依法签发首份涉恋爱、交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王某(女)和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暂相处后,王某认为其与李某性格不合,遂明确拒绝了李某与之交往的请求。二人并未正式确立恋爱关系。遭拒后,李某仍多次向王某发信息纠缠,并上门骚扰王某,打扰王某的正常生活。王某不堪其扰,报警。后李某仍拒不改正。为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理案件后,法官迅速开庭审理。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法院认为,王某面临遭受李某纠缠、骚扰侵害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庭当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李某骚扰、辱骂、跟踪、恐吓、威胁王某,禁止李某进入王某的住所及工作单位。法官还向李某释明违反禁令将承担的法律责任。黄岛法院依法将该裁定书送达相关部门,切实为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撑腰”。

法官说法

该案系针对以恋爱、交友为由纠缠、骚扰妇女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爱情是自由且对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黄岛法院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以法律保护为中心,注重对妇女、儿童等的保护,以反家暴为切入点,加强与区检察院、公安局、妇联、民政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多部门互相配合、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置联合推进工作机制,凝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最大合力。

下一步,黄岛法院将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为抓手,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增进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法官小课堂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只要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具备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信息;

2.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3.有遭遇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

4.由申请人或被申请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若当事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的,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联、民政部门、学校、公安机关等)可代为申请;

2.以书面申请,若有困难,可口头申请,并记录在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有哪些?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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