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的起源与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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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7 14:36

妇女维权普法宣传

妇女节的起源与权益保护

1949年12月,我国国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妇女节。现如今,每年的3月8日作为国际劳动妇女节已经深入人心,这不仅是为了纪念世界各国妇女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同时还是保障世界各国妇女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节日。

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现如今,我国通过多部立法来保护妇女的权益,促使男女地位平等,其中既有根本法《宪法》,以及《民法典》、《刑法》等对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定和保障,更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对妇女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但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现如今仍存在诸多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例如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性暴力等仍屡见不鲜。故现如今妇女仍需要社会更多的关心与尊重。

法律作为最为有效的维护妇女权益的途径,下面我们着重了解国家在保护妇女家庭权益及工作权益两大重要板块相关立法。

家庭权益保护

妇女权益在家庭方面的充分保障的立法体现:

1.保障妇女婚姻自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保障妇女孕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保障妇女合法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5.保护妇女对子女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6.保障妇女生育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工作权益

1.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保障妇女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3.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的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4.提供妇女特殊权益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原标题:《三八维权宣传月|妇女节的起源与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