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规定,大家一定要知道:
2016年10月26日,龙岩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这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条例》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和品种有哪些规定?违规燃放将受何处罚?1月20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龙岩中心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古诗云,“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是春节里的传统习俗,烘托出浓浓的“年味”。但是,随着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提升,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它会产生火灾隐患,此起彼伏的噪音也严重干扰着他人的正常生活,更会给PM2.5带来“贡献”。
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2015年2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数据显示,我国实行烟花爆竹禁放的城市有138个,其中省会城市5个,地级市30个,县级市103个;出台限放政策的城市536个,其中直辖市4个、省会城市19个、地级市111个、县级市402个。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了《条例》。
《条例》规定,龙岩中心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限制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在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不限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永定区、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长汀县、漳平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拜场所可以在指定区域和时间燃放。
文物保护单位等 任何时段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了限制燃放区域,为保障公共安全,《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在这些禁放场所,无论什么时间都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同时,为加强源头管理,我市还对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出了限制规定。《条例》要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拜场所可以依法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外,其他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及常设的零售点。龙岩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另行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
《条例》指出,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