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将“尊重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或修订,构建起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关注,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麻阳法院特别整理了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社会传递“尊重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 案例 /
付某某与欧某某、商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付某某、商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育有二子,双方200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自2022年11月起,第三人商某某与被告欧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以转账、购买礼物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2022年11月23日至2024年1月22日商某某向欧某某转账108笔共计122585.52元,欧某某向商某某转账4笔共计20520元。商某某分别于2023年12月21日和22日向杭州钱塘新区展鹏珠宝店支付1654元和2248元,用于为欧某某购买戒指和吊坠。原告付某某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第三人擅自赠与被告财产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第三人所赠资金122168.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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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与第三人商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性意见,否则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无证据证实商某某向欧某某所赠财物系商某某个人财产,付某某作为商某某的配偶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确认第三人商某某对被告欧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欧某某向原告付某某返还人民币80000元,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妇女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明确婚内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强化对婚姻中女性财产权的司法保障。
2.证据意识的强化。原配需注重及时固定婚外情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并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风险。
3.公序良俗的裁判导向。通过否定违背忠诚义务的赠与行为,彰显司法对婚姻家庭价值的维护,引导社会树立正确婚恋观。
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部门丨民事审判庭
原标题:《“三八”特辑: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