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播报 ▏丹徒法院一篇案例入选镇江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4-12 08:41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市妇联、市司法局和市中院联合开展了镇江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经过集中推荐和专家评审,最终评选出镇江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丹徒法院曾纪雄法官撰写的《外嫁女权益受侵 法院依法帮维权》成功入选。

附:案例全文

外嫁女土地权益应受同等尊重和保护

——关某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某村民小组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01 案件基本情况

关某户籍地在丹徒区辛丰镇某村民小组,1998年在以其母亲为户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内,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1.54亩土地。一直以来,关某属于该村民小组成员,也一直享有土地承包以及所在村民小组成员的各项权益。但是到了2016年2月5日,关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形成了一份书面的群众“意见”,该“意见”载明:1.本组在统一的情况下每五年变更一次,凡是死亡者或婚嫁出去的姑娘都在这五年以外解除所有本组的享受权利。2.凡是在五年外出生的小孩或婚嫁进来的媳妇等都应享受本组的所有权利。该村民小组共有31名村民在该书面“意见”上签名,但没有关某及其所在的承包户其他成员的签字。此后,村民小组的土地收益分配款未向关某发放。法院经核实村民小组发放相关收益款项的底册,查明:2016年收益分配款160元、2017年收益分配款210元、2018年收益分配款270元,均系该组集体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并用于抵减该组成员应缴纳的农村村民社会保险费用;因关某在外务工,有职工保险,无需缴纳农村村民社保费用,在2016年之前该费用由村民小组直接支付给原告,但2016年村民小组的书面“意见”作出并签字后,即没有继续向关某发放,故应当继续补发;2018年的承包地流转款225元,系关某个人的承包地经村民小组统一流转后应得的田亩流转款,村民小组也应支付。以上四笔费用合计865元。关某经多次讨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02 案件办理的思路和结果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系该村民小组承包家庭户成员,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同等享有成员利益。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该村民小组形成的书面群众“意见”规定,对外嫁女五年以上的人员即不能继续享受该村民小组成员的权益,不对其发放收益分配款,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剥夺了关某的经济权利。关某作为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之一,系家庭承包经营户的成员,也承包了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故而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以及关某个人的承包土地被流转后的收益,关某应当与其他村民小组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所在村民小组应当同等对待和分配。自2016年至2018年的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款以及承包地的流转收益款合计865元,村民小组应支付给关某。村民小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分配方案为由,主张不分配关某相应收益分配款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某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关某土地收益分配款86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03 专家点评

在基层社会自治组织中,不少地方由于不懂法律规定,以及受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不良影响,往往存在着“多数人的暴政”现象,即在基层组织决定相关事务时,简单地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为只要是多数人同意的意见和方案,就当然地对所有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要求所有成员一体遵循,而不深入考虑是否剥夺了他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收益金分配、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分配等问题的处理上,容易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所在经济组织之间此类矛盾多发频发的“地震带”、“活火山”。本案的意义在于践行了平等保护、公正司法的理念,有效保护了少数个体合法权益,彰显了宪法的权威。广大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应当以此案为警醒,今后在处理组织内部相关事务时,切不可与宪法、法律精神相违背,肆意以“大多数人同意”为由,剥夺他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04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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