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土地污染防治的立法仍不健全,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缺少顶层设计,应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充分考虑到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律和特点,形成“从投入品到土地、从土地到作物”一整套全周期保护的法律体系。应建立最严格的农产品产地保护制度、不同用途土地污染管控制度、土地资源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实施。实施污染土地修复效果回顾制度,建立修复后土地环境监测与管控长效机制,并纳入土地质量监测体系;建立污染土地交易报告制度,限制未修复污染用地流转与土地交易;制定合理的污染土地治理责任承担制度。
完善评价标准与方法体系
现阶段,我国尚缺乏在土地污染的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方面可操作的标准和规范。因此,应尽快修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和修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修正完善现有土壤污染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和分析测试方法,建立精准的土壤污染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与土壤类型和作物种植方式等相对应的农田土壤污染含量安全阈值,并尽快修订和完善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评价体系。全方位、多层面系统推进土壤和农产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确保不同土地污染的家底清楚,为污染修复治理的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打好基础。
构建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
逐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多渠道投资的土地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一是尽快设立国家土地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污染土地治理。也可探索依托土地整治资金开展污染土地治理。土地整治资金来源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的部分、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属于较有保障资金渠道。
二是借鉴国外的环境保险制度,要求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强制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根据企业发生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大小核算保险费用。
三是尝试开征新的专门税种以筹集污染土地治理资金,特别是针对石油、矿山等污染严重的企业。
四是在立法中明确责任机制,对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罚款,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筹措社会资金。
明晰管理部门权限职责
一是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规定相对完善的土地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土地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加快推动立法进程,开展全国土地污染状况的详查,建立健全相关的标准规范,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督促地方完善土壤环境管理制度,明晰与区分污染治理承担责任。
二是强化对受污染土地的用途管控,加快建立污染土地识别、修复治理、规划用途管控、用地准入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用地质量环境信息档案,进行污染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和名录建设,确定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防止未经修复治理的污染场地不当使用。设定污染用地对策区域,纳入用途管制分区,掌握污染土地管控主动权。
建立全程联动监管体系
一是土地污染治理需要跨部门力量的合作,同时还应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权益。与土地污染利益相关的不仅有政府及管理部门,还包括有利害关系的民众,完善土地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不能单一依靠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在土地污染防治中落实公众知情权,定期公布土地污染程度及防治计划,鼓励科学团体、公众参与土地污染防治决策。
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污染监测防治体系、污染举报制度,对土地污染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从控制污染源出发,减少对土地的污染。
三是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矿产开发及冶炼过程对土地和水体环境的污染风险。将土地污染防控工作重点由终点评价和末端修复治理,转变为源头控制—过程监管—终点评价—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全程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