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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3 03:02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两者的区分

保护对象有重合也有区别

重合部分:两者都保护如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
区别部分:自然保护法特有冰川遗迹、地貌特征等;自然资源保护法特有风能、地热能等能源。

保护重点不同

自然保护法:更关注环境效能,即自然环境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自然资源保护法:更关注经济效能,即如何高效、可持续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方法各异

自然保护法:采用划定保护区、限制开发等隔离式举措,保护环境要素。
自然资源保护法:针对不可再生资源强调综合开发,对可再生资源强调永续利用,保护举措更实用。

终极目标一致

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趋势变化

近年来,自然资源保护更侧重对自然环境与生态平衡的保护,当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冲突时,更倾向保护环境价值

自然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权属

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
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从总体上支配、保护、拯救、管理野生动物

保护方针

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

法律规定

保护规定

分类保护

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级、二级)、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内具有前面两类价值的)、
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保护区划重点: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重点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监视监测不可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建设项目需谨慎: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征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意见。

野生动物救助及致害补偿制度

造成农作物或其他经济损失,由当地政府补偿

管理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管理

管理体制

野生动物保护实行分部门和分级监督管理的体制(区别其他管理制度)

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度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猎捕许可及禁限制度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猎捕需申请

一级保护:向国务院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级保护:向省级政府申请特许猎捕证。
非重点保护:需狩猎证,并遵守猎捕量限额。
持枪猎捕:还需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禁猎区域和时间

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

禁用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猎捕。

经营利用行为的管制

驯养繁殖:国家鼓励,但需持有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
禁止出售收购: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需由国务院或省级批准(科研、驯养、展览)。
出口限制:国家重点保护及国际公约限制出口的,需国务院或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缴纳管理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外国人涉及野生动物行为规定

对重点动物考察、拍摄,需经国务院主管或授权单位批准

《陆生动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野生植物: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无法证明是人工栽培的植物。

一般规定

受保护的野生植物

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包括药用野生植物、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

保护方针

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

管理体制:国务院下属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
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
环保部门:负责野生植物环保工作的监督协调。

保护的法律规定

分级保护及名录制度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一级、二级)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级z政府保护

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

设立保护区/点/标志: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区域建自然保护区;其他区域可建保护点或设保护标志。
监测制度:定期监测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影响野生植物生长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及时拯救:发现野生植物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管理的法律规定

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

野生植物采集证管理制度

一级保护:采集需省级签字,向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
二级保护:采集需县级签字,向省级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
无证采集:没收植物及违法所得,可并处10倍以下罚款;有证违规,可吊销采集证。

野生植物贸易限制规定

一级保护:禁止出售、收购。
二级保护:出售、收购需省级批准。
进出口许可:国家重点保护及国际公约限制野生植物,需省级审核、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进出口证明书或标签。
禁止出口:未定名或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外国人的规定

禁止采集收购:外国人不得在中国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外考察申请:外国人进行野外考察,需向省级申请,报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

引入方式:有意引进、无意引进、自然入侵。
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栖息地中形成了自我再
生能力,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的一种外来物种。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
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自然区域保护法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

保护对象

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一般规定

自然保护区规划

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拟定,国务院批准。

管理体制

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

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定

设立条件(满足其一)

生态:典型、珍稀、可恢复
特殊:海域/陆地、遗迹
批准:政府指定

①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⑤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分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内外典型、国际影响、特殊科研

申请(省级/国务院)→ 评审(国家级)→ 协调建议(国务院环保)→ 批准(国务院)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典型意义、重要科研(但范围较小)

申请(县市州/省级)→ 评审(地方级)→ 协调建议(省级环保)→ 批准(省级),备案(国务院)

跨区域:协商一致;按国家级/地方级程序审批
海上自然保护区:须国务院批准

分区

核心区

特点: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
规定:禁止进入(除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外),面积不低于1/3。
联想:核心如心脏,重要且需保护,不得轻易触碰。

缓冲区

位置:核心区外围。
规定: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联想:缓冲如减震带,减轻外界对核心区的干扰。

实验区

位置:缓冲区外围。
规定:可以从事多种活动(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面积不超过1/3。
联想:实验如实验室,是尝试和探索的地方,但需在规定范围内。

外围保护地带(可选)

划定:原批准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划定。
联想:外围如护盾,为自然保护区提供额外保护。

其他规定

撤销与调整:需经原批准政府批准。
界标保护:不得擅自移动,违者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罚款。

管理规定

管理机构

国家级: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联想:国家级由高级别管理,地方级由低级别管理,层级对应。

资金机制

来源:主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安排。
补助:国家对国家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联想:资金来自政府,国家级有额外补助。

防止破坏规定

禁止行为

砍伐、放牧、狩猎等(一系列破坏活动)。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实验区内有限制)。
损害外围保护地带环境质量的项目。

核心区特别规定

禁止任何人进入(除科研需要外)。
科研进入需申请、批准(国家级由国务院批准)。

缓冲区特别规定

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等需申请、批准。、

外国人进入规定

地方级需省级政府批准。
国家级需国务院批准。

违规处罚

违反规定者,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罚款。

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与文化遗迹地的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条例》

原则

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分级设立: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申请国家级;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申请省级

规划

规划层级与编制单位

国家级:由省级或直辖市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编制。
省级:由县级政府编制。

总体规划原则

人与自然和谐、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

规划时间与期限

设立后2年内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期20年。

保护规定

禁止破坏活动

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行为。
禁止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

禁止不当行为

禁止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张贴广告、举办大型活动需经审核批准。

禁止违规建筑

禁止设立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如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

特殊要求

在国家级景区修建缆车、索道,选址需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要求

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与景观协调,不得破坏、污染、妨碍游览

海洋生态保护规定

海洋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海洋自然保护区

保护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而保护生态)为目的

设立条件

设立国家级由国务院审批

划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可以进入,但要遵守规定,接受管理

禁止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无授权不得采石、挖沙、开采矿藏等

海洋特别保护区

宗旨

积极推进海洋资源开发,同时维持自然景观和资源再生能力。
维护海区生态平衡,防止破坏并寻求改善

条件

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
海洋开发利用的特殊需要。

允许活动

生态养殖、人工繁育海洋生物。
生态旅游、休闲渔业。
无害化科学实验、海洋教育。
其他适度开展的活动。

自然资源保护法

土地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

一般规定

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基本原则

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和集体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
开发利用规划,都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最高效力】

耕地保护

耕地占补制度

严格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
地,“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占用耕地的单位要开垦相当数量的耕地
,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省级政府应严格确保本区划内耕地总量不减
少,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限期开垦相当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应当保护的耕地类型

①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其他。

【第一次讲到乡镇一级】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
级土地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各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使用管制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
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开发未利用土地及三荒土地管理:鼓励

鼓励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

土地复垦制度,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县级以上土 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用于土地复垦,罚款

建设用地控制

建设用地征收管理

基本农田、超35公顷耕地、超70公顷其他地,国务院批。
其他土地省级批,报国务院备案,农转用先办。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划拨方式给。
国有土地有偿用,出让方式行。
非法转让土地,县级土地部门管,没收所得金。
有偿使用费,三七分,三给中央,七留地方。

控制乡镇建设用地

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县级土地部门申,县级政府批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

方针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管理体制

分部门分工负责+政府统一管理

国务院管全国水土;
县级以上管本区;
林农国土负责预防治理。

水土流失调查及水土保持规划

国务院水行政定期组织调查。
县级以上划定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
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政府或其授
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部门实施

水土流失预防的法律规定

防范性措施

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措施

禁止性措施

①禁止在塌陷、滑坡或泥石流危险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
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③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④禁止采集发菜(涵养水源的重要植物)。

控制性措施

①林木采伐合理;对水源涵养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②在25度以上陡坡种植经济林的,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防止水
土流失。在5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等,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预防措施

①选址时,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
②在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未编制或者编制了未经批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实行
三同时制度。

水土流失治理的法律规定

(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及管护制度:
(2)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3)生产建设者的治理责任: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森林法》

森林利用与保护

一般规定

行政管理与监督

主管全国: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主管地区:县级以上林业部门

乡级政府:可设专职或兼职

林区【特殊】:森林公安机关,维护治安、保护资源、代行处罚权

武警森林部队任务:预防和扑救火灾

森林资源权属

国家所有权

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
国家授权给林业部门、国有林场、采育场等行使所有权职能。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地属于集体。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行使所有权各项内容

个人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个人承包荒山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

公民权益

公民不享有森林或林地的所有权。
公民只能是林木的所有人和林地的使用人。

林权证

证明所有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证书

森林资源转让

子主题

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

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
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可一起转让

转让限制

用途限制: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防止森林资源流失
经营限制: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森林资源破坏

森林经营管理规定

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法把森林分成五类:①防护林;②用材林;③经济林;④薪炭林;⑤特种用途林。
这五类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两大类。

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资源档案制度

清查分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一类调查)、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

是基础性手段,是政府森林资源管理的职责所在

林业长远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

占用或征用林地与森林植被恢复费:

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森林采伐管理

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由国务院批准。
年度计划:用材林可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采伐许可:必须有采伐许可证,但竹林和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除外

采伐方式:

用材林:择伐、渐伐,严格控制皆伐,及时更新造林。
防护林:只许抚育、更新性采伐。
特种用途林:
部分(国防林、母树林等):只许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
部分(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严禁采伐。

《草原法》

草原利用与保护

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草山

权属规定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草原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监督管理体制

主管全国: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

主管地区:县级以上草原部门

乡级政府:可设专职或兼职

草原利用管理规定

草原规划制度

统一规划,擅自改变需改正,责任人员受处分

草畜平衡管理

产草定畜,保持平衡。

草原牧业利用方式

划区轮牧、牲畜圈养、轮割轮采,防止过度放牧。

草原征占用管理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少占草原;
征用或使用需省级以上审核;
建设征用需缴费,恢复植被;
临时占用草原需《县级审核》,期限2年,不建永久物;
占用期满恢复植被,不退还则强制;
违法修建、不恢复植被,费用自负。

草原保护规定

基本草原保护

范围:记住几个关键词“放牧、割草、人工草地、退耕还草、改良、草种、特殊作用、野生动物、科研教学”。
联想:想象一个完整的草原生态系统,包括放牧的地方、割草的地方、人工种植的草地,还有为了生态恢复而退耕的草地等,这些地方都是重要的,需要保护。同时,还有一些特殊功能的草原,比如调节气候、保护野生动物的草原,以及用于科研教学的草原,也都需要特别保护。

草原自然保护区

建立条件: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区、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禁止与允许

禁止:开垦草原、在特定生态脆弱区破坏植被。
允许但需同意:在草原上采石、采土、采砂需经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生物灾害

鼠害、病虫害、毒害草是我国草原最为严重的生物灾害

《水法》

水资源指的是淡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不包括海洋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一般规定

权属

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的水塘、由农村集体修建的水库的水,归农村集体所有。

水资源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向水行政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才
取得取水权。

村民个人日常生产生活不用,企业或个体户如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矿泉水生产等要申请并缴费

城市集中供水设施的城市居民没有取水权

管理体制

【特殊】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

水事纠纷处理

不同用水主体之间就水资源的分配与使用发生的争议

行政主体【跨区域,先协商,不成找上级。不能诉讼】

组织或人【先协商,协商不成,或调解或诉讼,是选择关系,不存在先后关系】

纠纷解决前,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水资源利用规定

水资源规划制度

制度核心

国家管理水资源,依据是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规划分类

战略规划分为流域和区域两大类。
流域规划有综合和专业之分;区域规划同样也有综合和专业。

规划关系

流域内的区域规划要服从流域规划。
专业规划要服从综合规划。

与其他规划协调

水资源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法律依据

水资源规划是建设水工程的法律依据,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水资源管理规定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的利益。
 ②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需要。
 ③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污水处理再
利用。

(2)水资源开发进行科学论证的要求
(3)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4)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水资源保护规定

(1)保护水量和生态用水
(2)水功能区划制度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4)地下水禁限制度: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严格控制
开采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
限制开采区

《渔业法》

渔业资源利用与保护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中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中国管辖
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活动

方针: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管理体制: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渔业养殖与捕捞管理

养殖水域规划制度

养殖权的取得与终止

国家规划水域、滩涂

申请对象:单位或个人
申请部门:县级以上渔业部门
发证机关:本级政府
证件名称:养殖证(即许可)

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

承包方式:个人或集体承包
用途:从事养殖

养殖水域的环境保护

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作业及国际渔区

批准发放:国务院渔业部门

海洋作业控制指标

限制: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内陆水域

批准发放:县级以上渔业部门

他国海域

批准:应经国务院渔业部门批准

捕捞证规定

禁止行为: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捕捞限制制度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
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国务院管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

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省级政府确定

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规定

(1)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3)禁止破坏性捕捞作业:

禁止的捕捞方法: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

禁止的捕捞时间和区域

在禁渔期或禁渔区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违反者,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下罚款。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处罚措施:
违反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利用与保护

所称海域,指中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底和底土。

海域权属制度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使用
海域,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主要是国家出让取得。
出让方式有申请取得和其他取得。
经出让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或依法继承。
 申请取得:向县级以上海洋部门申请,经政府审查、批准。
 特别取得:招标、拍卖。

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养殖用海15年,旅游娱乐用海25

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
权人对不妨害其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海域管理体制

国务院海洋部门主管全国,沿海县级以上海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海洋功能区划

管辖范围分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台湾以东海域,5大海区、29个重点海域

按照海洋功能标准,划分为: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8种海洋功能分区

海域使用金

免缴情况

军事:军事用海不用交。
公务:公务船舶的专用码头不用交。
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不用交。
公益: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不用交。

减缴或免缴情况

共用设施:共用设施用海可以减免。
国家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可以减免。
养殖:养殖用海也可以减免,但需要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

《矿产资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

矿产资源与能源利用与保护

国务院代表行使,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矿产资源: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使用价值,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
源。如:煤、石油、天然气。

开发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方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勘查、开采登记许可制度

勘查部分

统一登记:在中国做地质调查,要申请登记,拿探矿权。
有效期:勘查许可证一般最多3年,但石油、天然气可以长达7年

开采部分

重要矿区审批:国家规划的和重要的矿区,还有大型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审批发采矿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特殊:开采石油、天然气,由国务院指定机构审批,但登记和发证还是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来。

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双权有偿: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两费必缴:开采需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资源税,按量:
征税对象: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盐。
计算方法:从量定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量×税额。

补偿费,按收益:
缴费主体:在中国采矿的采矿权人。
计算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征收,费率最高4%,最低0.5%,实际金额=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节能管理的法律规定

(1)节能标准及能效标识制度:
 ①节能标准制度;②能效标识强制标注制度;③节能产品自愿认证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3)针对产品、设备、工艺的节能管理制度
(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