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供养设施逐步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基本得到了保障。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五保供养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地区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到位,存在应保未保、供养标准偏低问题;有的地区五保供养资金不落实,存在挤占、挪用现象;有的地区农村敬老院、养老院(以下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施陈旧,管理服务水平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
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资金需求;加强五保工作队伍建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准确把握五保条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按农村五保政策的要求,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老年(男、女均在60周岁以上)、残疾(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明)、未满16周岁,持有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二)必须是无劳动能力。原则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无劳动能力对待。残疾人(包括智残、肢残、病残人员)劳动能力状况的鉴定,由县级农村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指定的专门医院承担,其他部门和医院的鉴定结果,须经县级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必须年生活来源低于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年生活来源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项目核定,固定房产可不计算收入。五保对象拥有自有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由占有人履行供养义务;应分配而未分配承包地(山林)的,由村民委员会落实承包地(山林),或提供相应的流转收益;承包地(山林)流转他人的,由受让人提供流转收益。自有财产私自处理的,所得收益(按实际处理价格或评估价格计算)按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分摊,平均计入年家庭生活来源。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可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管,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委托发包方代管。
(四)必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称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确定法定赡养义务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赡养义务人是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家庭年人均生活来源达到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除外),可视为无赡养能力。其他情况视为有赡养能力,如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要规范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享受五保待遇,要由本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对象,要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乡(镇)政府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协议,并建立供养对象个人档案。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要按有关规定分类登记造册,在供养协议中明确责权和归属。要对五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供养范围,已有五保对象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时,要及时取消五保供养待遇。
三、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物质生活和必要的文化娱乐及康复需要的原则,由县(或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物价指数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原则上,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不含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可适当扣减住房维修、教育、交通、通讯支出)。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按当地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全额享受五保待遇;有一定生活来源的,可差额享受。分散五保对象的住房建设和维修由县和乡(镇)政府负责。
各级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优先照顾五保对象。农村医疗救助要对五保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明确责任,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不留缺口。省级财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五保供养金补助基数不变,对2003年以后新增加的五保对象,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并列入补助基数,不足部分和今后新增加的支出由市、县财政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要将五保供养资金及时拨付到位。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供养金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数据,由财政部门直接按年度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数据,县级财政部门直接通过银行、信用社、邮局发放到户。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五保供养资金下拨和发放的组织工作,并要及时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和截留、挤占、挪用及贪污、冒领五保供养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农村乡(镇)、村级组织(在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不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情况下)也要大力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积极解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经费不足问题,照料好分散五保对象的生活。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广泛开展包扶、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在资金和物资、服务上支持农村五保供养事业。
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要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由政府建设和管理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可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级政府确定),由财政部门按管理服务人员和供养对象比例(1∶6至1∶8)安排管理服务人员费用,所有管理服务人员均实行聘用制。非政府投资兴建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民办非企业或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和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具体承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也要积极负担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
要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的办法,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改造任务。要探索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新模式,逐步打破一乡(镇)一院的建设模式,建设一批规模较大、档次较高、辐射面较广的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政府管理。
要积极探索实行五保供养形式的多元化,形成政府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政府出资购买床位相结合的集中供养模式;进一步完善分散五保对象的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个人分散居家养老、相对集中建立五保村养老相结合,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辐射服务、农村基层组织照料、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扶、社会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分散供养模式。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孤儿(特别是女孤儿),要以县级为单位集中供养管理,不得与其他供养对象混居,也可由财政出资送城市社会福利院、孤儿学校供养或就学。精神病患者要由财政出资送城市精神病医院治疗,或由有精神病患者治疗、看护职能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集中供养。
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工作队伍建设,选择素质高、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加强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推行管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委办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