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自2020年2月29日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通告》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全面推进“美丽南宁·清洁乡村”工作, 2014年4月22日我市发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南府字〔2014〕1号)。通告的发布,规范了我市畜禽养殖场的监管,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2019年,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作出了专门部署,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也接连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重新划定南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划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通告》划定依据主要如下:
(一)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物保护法》《铁路法》《公路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三、《通告》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包含哪些范围?
答:《通告》重新调整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包含以下区域: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2.自然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4.《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5.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以内;村庄居民区范围内。
6.城市内河及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内河包括:大岸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良凤江、良庆河、楞塘冲、八尺江、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四塘江。)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郁江流域即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外的干流及其支流(含湖泊、水库)河道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四、《通告》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禁止或限制养殖的畜禽品种有哪些?
答:禁养区、限养区禁止或限制养殖的畜禽品种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五、《通告》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禁止或限制建设的养殖规模是多少?
答:《通告》规定,除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外,《通告》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禁止或限制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场、养殖小区指养殖规模达到《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按相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六、《通告》对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提出什么要求?
答:《通告》对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拆除或关闭,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目标。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到2020年6月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
七、如何防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
答:对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内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管理,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