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网文“免费读”?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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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8 01:37

网络文学凭借其沉浸式的叙事体验与丰富的题材创新,已成为大众日常消遣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近年来随着影视行业的飞速发展,众多优质网文被改编为爆款影视作品,如《鬼吹灯》《甄嬛传》 等,内容即流量的内在逻辑不断得到印证。然而,盗版行为正成为阻碍其健康成长的桎梏。部分APP通过链接转载的方式窃取原创内容,以免费阅读等形式,依托APP包名赚取广告费用,谋取不法利益。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小说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更对“创作—变现一创作”的产业生态链造成冲击。为此,对利用盗版网络小说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必须重拳出击,斩断灰色产业链,为网络文学的长效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案情简介

被告人尹某系成都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7日办理注销登记)实际控制人。成都某公司自2021年3月开始制作多种移动端小说阅读APP。2021年7月 至2022年4月,成都某公司开始在网上投放“玄青小说”APP,通过推广、接洽植入广告业务,从中牟利。该“玄青小说”APP链接开放书源,所链接的小说均无著作权人或版权人的授权,该公司采取冒用其他APP包名的方式获得广告联盟广告业务、赚取广告费用(2021年7-12月广告收入4.4万余元)。被害单位西安某公司在2022年4月日常监测中发现“玄青小说”APP上存在大量盗版该公司独家权利作品(小说),经陕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玄青小说”APP提取缓存、固定的电子书文件与检材样本对比,563条信息相似度大于等于70%。

法院审理

成都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成都某公司虽已被注销,但被告人尹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决策并实施上述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单位)主观上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单位)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成都某公司采取冒用其他APP包名的方式获得广告联盟广告业务、赚取广告费用,构成以营利为目的,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应视为复制发行,经鉴定该APP软件提取缓存、固定的电子书文件与检材样本对比,563条信息相似度大于等于70%,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实控公司被注销。 被告人决策并实施上述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标题:《“知”启新程 “产”护创新 | 盗版网文“免费读”?很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