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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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3 0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在(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四类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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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9日,被告陈某(甲方)与原告韩某(乙方)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借入金额为90万元,该笔借款用途为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9日。为保证上述借款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坐落于xxx路xxx号(xxx花园)xx幢xxx室、车库XX房地产抵押给乙方作为上述借入款项的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019年7月30日,韩某与陈某就xxx路xxx号(xxx花园)xx幢xxx室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9)XX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2022年8月,被告陈某因无力偿还贷款被原告韩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韩某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韩海滨向被告韩海霞、陈阿林出借90万元借款的事实,被告应依约清偿。被告以自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依法设立,故原告韩海滨有权就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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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零二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陈某和韩某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陈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并在第二日办理的抵押登记,届时抵押权设立,当陈某无力清偿借款时,可以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后优先受偿。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