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督检查立法比工厂法产生的时间稍晚。最初的工厂法并不规定专门的执法机构,而是委托自治团体的公务人员、医务人员或宗教人士,或者委托警察、法官负责工厂法的实施,但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迫切需要设置专门机构和官员负责执行工厂法。1833年后英国颁布的工厂法中,首创工厂检查制度,即政府委任高级人员为工厂监察员,实地视察并督促工厂实施工厂法,这是现代劳动监察制度的雏形。186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首先建立劳动检查制度,以后各州均建立相关制度,联邦劳工部设立劳动检查处,负责全国性的一般监督检查。进入20世纪,各国普遍设立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劳动监察。国际劳工组织于1947年通过的第81号公约《工商业劳工检查公约》和第85号公约《非本部领土劳动监察人员公约》,1978年通过的第158号公约《劳动行政管理公约》,1981年通过的第161号公约《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公约》,都要求公约的成员国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法的实施。其中,《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公约)对劳动监察的实施范围、职能、组织和人员组成、监察员的权力和义务等都作了较完整的规定,这个公约目前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或批准,成为各国国内相关立法的蓝本。现在,在各国劳动基本法中,都有关于劳动监督检查的专门规定,都设立了负责劳动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各国劳动监督检查大多由两个部分构成,即劳动保障关系监督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前者是对劳动合同、集体协议和一般劳动保障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后者是对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