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电YK01 :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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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4 23:08

25电YK01 :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时间:2025年05月30日 14:31:32 中财网    

原标题:25电YK01 :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重大事项提示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重大事项
(一)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说明信用质量很高,信用风险很低。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的净资产为 9,269,193.58万元(截至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为 161,187.40万元(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算术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倍。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二)公司存货主要包括下属子公司采购的各种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在产品和产成品等,2022-2024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803,032.52万元、1,843,803.71万元和 1,988,893.7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9.78%、8.95%和8.94%。近三年存货规模保持在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带来原材料、库存商品规模扩大以及输变电成套工程施工、光伏电站施工增加所致。较高的存货余额可能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畅,从而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2022-2024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分别为 1,419,808.28万元、1,446,872.95万元和 1,803,987.26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70%、7.03%和8.11%。发行人下游用户基本为实力雄厚的大型电力企业,具备较高资信和偿债能力。

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持续增长,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占用了大量流动资金,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较长,如果未来应收账款规模继续增长,导致资金周转压力加大,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效率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存在一定回收风险。

(四)2022-2024年末,发行人非流动资产合计分别为 10,490,536.39万元、11,863,970.16万元和 12,851,637.73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主要系固定资产增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加所致。2022-2024年末,公司固定资产持续增长,虽然发行人资产规模较大且因业务扩张而保持增长,但固定资产呈快速增长趋势,考虑到行业景气度、行业政策及公司坏账风险等因素,发行人面临资产流动性较弱的风险。

(五)截至最近一年末,发行人受限资产合计 415.80亿元,占期末总资产比例为 18.70%,占比较大。未来若发行人存在流动性需要,较大比例的受限资产可能会对发行人变现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六)根据国家“走出去”的战略,发行人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走国际化发展之路,先后参与了非洲、东盟、上合组织、海湾多个国家与地区的电力建设成套项目,通过 EPC总承包,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公司以先进的技术、可靠的产品及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市场和荣誉。发行人海外业务需要使用美元等其他货币进行交易,当外汇市场存在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动时,将面临一定的汇兑风险。

(七)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带来对输变电及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需求,公司在多个国家建立了销售网络,产品大量出口海外,并在印度拥有特高压研发、生产基地,同时公司也在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苏丹、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埃塞俄比亚、赞比亚、安哥拉、多哥等国承建大型输变电国际成套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开拓海外经营及国际成套业务受世界经济发展对电力需求的影响,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全球电力建设需求减弱,将对公司海外经营及国际成套业务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文化差异、法律体系不同、劳资矛盾、沟通障碍、管理经验不足、税率及汇率变化、所在国政策或经济状况变动等都对公司海外经营及国际成套业务造成了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很好的应对上述可能出现的不利状况,将对公司海外经营及国际成套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从而影响经营业绩。

(八)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核心子公司,截至 2024年末,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 20,762,332.31万元,净资产 9,004,315.15万元,2024年实现收入 9,786,655.19万元,实现净利润 359,792.03万元。截至 2024年末,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产占发行人合并口径的 93.35%。截至 2024年末,发行人持有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11.50%的股份,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行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人关联方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6.54%的股份,系该公司第二大股东。发行人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所以将该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发行人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较低,存在一定丧失实际控制权的风险,如果丧失对特变电工股份的控制权,将导致发行人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九)发行人控股型架构风险:发行人为控股型架构,具体业务主要由子公司负责运营。2022-2024年度,发行人母公司口径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05,619.18万元、136,434.47万元和 130,297.6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25,065.92万元、115,548.98万元和 4,367.37万元。母公司口径收入规模较小。目前,发行人对子公司经营策略及分红方式有着较强的控制力,但未来如果下属子公司分红政策产生不利变化或子公司盈利能力出现不利变化,将导致母公司受到下属子公司分红波动的影响,进而对公司的财务情况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到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

二、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重大事项
(一)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存在以下不同于普通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
1、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2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个周期;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2、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3、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2个计息年度为 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周期(即延长 2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限制。

发行人将于本期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 30个交易日,披露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若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披露:(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3)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利率计算方法。若放弃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明确将按照约定及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4、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将于付息日前 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利息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本期利息的付息期间、本期递延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全部递延利息金额;(3)发行人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声明;(4)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递延支付利息条件的专项意见;(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意见。

5、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将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6、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将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7、初始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在首个周期内保持不变。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并在后续重置票面利率时保持不变。

8、票面利率调整机制:
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

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后续每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个基点。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9、会计处理: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经对发行条款和相关信息全面分析判断,在会计初始确认时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本期债券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注册时的上述会计处理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期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将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10、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1、赎回选择权: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情形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同等职务人员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情形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同等职务人员签字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有风险包括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风险、利息递延支付的风险、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的风险、资产负债率波动的风险、净资产收益率波动风险、会计政策变动等风险,具体详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一节 风险提示及说明”。

(二)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交所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因此,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在购买本期债券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上市流通而无法立即出售本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或者由于债券上市流通后交易不活跃甚至出现无法持续成交的情况,而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其希望出售的本期债券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三)遵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公司债券,即视作同意发行人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

本期债券设置资信维持承诺作为投资者保护条款,相关事项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机制”。

(四)为明确约定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聘任了中信证券担任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者认购、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视作同意本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五)信用评级风险。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AA+,评级展望为稳定,表示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考虑到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评级是一个动态评估的过程,如果未来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对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本期债券的市场价格将可能随之发生波动从而给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

(六)本期债券不符合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条件。

(七)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及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未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可能将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偿付。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期债券的本息,债券持有人亦无法通过保证人或担保物受偿本期债券本息,从而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八)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范围及交易方式。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本期债券面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本期债券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按集中配售原则进行配售。本期债券不向股东配售。

(九)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专业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十)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目 录
声 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2 目 录 ....................................................... 11 释 义 ....................................................... 12 第一节 风险提示及说明 ........................................ 14 第二节 发行条款 .............................................. 30 第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 37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46 第五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情况 .................................... 119 第六节 发行人信用状况 ....................................... 159 第七节 发行有关机构 ......................................... 16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68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简称       释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新疆特变/特变集团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实际控制人     张新  
股东会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次债券     发行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 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     本次债券的发行  
本期债券     发行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 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  
本期发行     本期债券的发行  
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 人/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     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按承销协议约定 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将剩余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 承销方式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新疆特变电工集 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 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登记机构/登记机构/登记托管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交所/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专业机构投资者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的《新疆特变电工集 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简称       释义  
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近三年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公司章程》     发行人章程,即《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惯例执行的可交易的日期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 法定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假日)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新疆宏联公司     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特变股份/特变电工股份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西电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疆物流     中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众和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ABB     艾波比集团公司  
西门子     西门子股份公司  
华能集团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电投集团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大唐集团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kVA     千伏安  
kV     千伏  
kW     千瓦  
kW·h     千瓦时  
W      
MW     兆瓦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风险提示及说明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
1、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2022-2024年末,发行人负债总额分别为 10,211,086.37万元、11,550,036.79万元和 12,971,066.25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5.36%、56.10%和 58.32%,资产负债率在高位呈波动趋势,存在一定的偿债压力。

2、流动负债占比较高的风险
2022-2024年末,发行人流动负债在负债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 63.81%、60.48%和 58.32%,流动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分别为 43.12%、42.38%和 42.21%。发行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债务结构有待调整,负债结构不合理使得发行人可能面临一定的短期债务偿还压力。

3、存货占比较大及跌价损失的风险
2022-2024年末,发行人存货分别为 1,803,032.52万元、1,843,803.71万元和1,988,893.7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9.78%、8.95%和 8.94%。近三年存货规模占比较大,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以及输变电成套工程成本、光伏电站工程。较高的存货余额可能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畅,从而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4、应收账款占比较大及坏账风险
2022-2024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分别为 1,419,808.28万元、1,446,872.95万元和 1,803,987.26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70%、7.03%和 8.11%。发行人下游用户基本为实力雄厚的大型电力企业,具备较高资信和偿债能力。

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持续增长,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占用了大量流动资金,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较长,如果未来应收账款规模继续增长,导致资金周转压力加大,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效率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存在一定回收风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险。

5、营业外收入波动风险
2022-2024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分别为 14,979.58万元、18,987.99万元和35,603.15万元。营业外收入主要为政府补助、赔偿及罚款收入。近三年发行人营业外收入占利润总额比重相对下降,若未来政府补助及递延收益摊销进一步减少,将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带来一定的影响。

6、未来资本支出较大的投资风险
2022-2024年度,公司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269,694.74万元、-1,723,135.47万元和-1,632,141.91万元,投资支出较大,且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活动现金流呈现持续较大额净流出状态,存在一定风险。虽然发行人采取了谨慎的投资策略,对投资项目都进行严格的可行性分析,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等因素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使项目的实施进度、产能和收益等有可能难以达到预期,存在未来资本支出较大的投资风险。

7、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发行人为了有效控制原材料价格,确保产品订单目标利润的实现,发行人对已签订产品合同所需的铜、铝材料,采取了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发行人持有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是为了有效控制合同项目的采购成本,锁定销售合同预期利润和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存在以投机牟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业务,且发行人所属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均事前获得其董事会的批准,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在手合同项目为背景,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反向变动且幅度较大,造成套期保值策略失效,对公司利润将会造成一定影响。

8、受限资产金额较大的风险
截至 2024年末,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415.80亿元,占期末总资产比例为 18.70%。同时发行人存在项目建成后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质押及部分产权证未办妥的情形。发行人受限资产占比较大,主要为发行人因保证金、抵质押借款等原因而受限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

如果未来发行人抵质押借款等出现违约,可能会造成发行人对应抵质押物所有权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的丧失,从而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及偿债能力。

9、永续债发行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动的风险
截至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永续债 50亿元,永续债发行后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以有效降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对财务报表具有一定调整功能。如果未来发行人在有权赎回永续债时行权,则会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永续债的发行及后续赎回会加大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变动。

10、资产减值风险
2022-2024年末,公司在建工程(合计)分别为 1,557,895.41万元、1,512,188.81万元和 1,443,389.8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8.45%、7.34%和 6.49%。由于发行人在建工程中部分为输变电成套系统集成业务、新能源系统集成业务,其周期长、成本高,若未来账面价值发生变动,发行人将面临资产减值风险。

2022-2024年末,公司固定资产分别为 5,911,977.54万元、7,405,508.89万元和 8,401,468.96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05%、35.97%和 37.78%,占比较高。上述固定资产存在由于损坏、技术升级和下游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出现资产减值的风险。

2022-2024年末,公司无形资产分别为 1,241,830.20万元、1,217,929.50万元和 1,456,631.9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3%、5.92%和 6.55%。上述无形资产存在由于自然条件变化等原因出现资产减值的风险。

11、资产流动性较弱的风险
2022-2024年末,发行人非流动资产合计分别为 10,490,536.39万元、11,863,970.16万元和 12,851,637.72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主要系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增加所致。2022-2024年末,公司固定资产持续增长,考虑到行业景气度、行业政策及公司坏账风险等因素,发行人面临资产流动性较弱的风险。

12、应收账款及存货周转率较低的风险
2022-2024年度,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7.25次、7.07次和 6.26次,整体呈下降趋势,销售回款质量有所下降。2022-2024年度,公司存货周转率分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别为 4.04次、4.04次和 4.34次,呈波动上升趋势,由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特性要求有较大规模固定资产,总资产周转次数相对较低。未来,发行人可能存在应收账款及存货周转率下降的风险。

13、发行人控股型架构风险
发行人为控股型架构,具体业务主要由子公司负责运营。2022-2024年度,发行人母公司口径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05,619.18万元、136,434.47万元和130,297.6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25,065.92万元、115,548.98万元和 4,367.37万元。母公司口径收入规模较小。目前,发行人对子公司经营策略及分红方式有着较强的控制力,但未来如果下属子公司分红政策产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母公司受到下属子公司分红波动的影响,进而对公司的财务情况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到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

14、少数股东权益占比较高风险
2022-2024年末,发行人少数股东权益分别为 6,840,469.28万元、7,653,361.22万元和 7,668,356.15万元,占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分别为 83.08%、84.66%和82.73%。

报告期内发行人少数股东权益占比较高,发行人存在少数股东权益占比较高的风险。

15、少数股东损益占比较高的风险
2022-2024年度,发行人少数股东损益分别为 2,015,123.52万元、1,256,340.92万元和 330,370.99万元,占净利润比重分别为 87.51%、88.55%和 90.8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数股东损益占比较高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为输变电制造行业中的变压器和电线电缆业务,在变压器产品特别是在高端产品领域,发行人主要面临西门子股份公司、Asea Brown Boveri Ltd等公司以及国内少数几家变压器生产厂家如中国西电、保定天威等的竞争。在电线电缆产品方面,尤其是低端电线电缆产品市场,由于进入门槛较低,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企业间竞争比较激烈。虽然发行人在输变电产品生产方面具有较强的规模优势及技术优势,但仍然面临市场竞争引致的市场占有率降低的风险。

2、原材料质量控制风险
发行人部分原材料对主要供应商有一定的依赖性,如果供应商因自身经营状况及所在国家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将有可能对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造成影响,存在一定的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3、产品研发与技术风险
发行人的产品研发工作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开展。伴随着全球电网飞速发展和市场细分带来的影响,发行人每年都要开展大量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工作。发行人围绕特高压交直流等领域进行攻关时,由于国内外都没有相关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因此技术方案的不同选择势必带来不同的研发结果,企业通过产、学、研、联合技术攻关等方式增强技术创新实力,但在未知的技术领域内的创新对任何企业都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产品研发与技术风险。

4、多晶硅项目及光伏市场波动风险
发行人孙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太阳能级多晶硅材料,多晶硅材料是太阳能硅片、太阳能电池及太阳能光伏组件的主要原材料,多晶硅材料的市场主要取决于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及市场需求状况。2021-2022年多晶硅价格持续上涨并于 2022年下半年达到近几年历史高位。2024年,随着多晶硅新建产能逐步释放,市场供给增加,多晶硅价格大幅下跌,发行人盈利情况有所下降。如未来多晶硅价格继续下跌,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5、国际工程承包风险
随着海外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发行人产品已销售到 6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在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获得了大型电力成套工程项目,由于这些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工期都比较长,假如未来这些国家政治、经济局势出现动荡,则可能会对公司的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6、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输变电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取向硅钢片、铜、铝、钢材等金属材料,主要原材料成本占产品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且这些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因此,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会直接导致生产成本的波动,从而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存在一定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7、突发事件引发的经营风险
发行人在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中,易受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例如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司管理层无法履行职责等事项,可能造成公司社会形象受到影响,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并由此引发经营风险。

8、汇兑风险
根据国家“走出去”的战略,发行人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走国际化发展之路,先后参与了非洲、东盟、上合组织、海湾多个国家与地区的电力建设成套项目,通过 EPC总承包,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

公司以先进的技术、可靠的产品及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市场和荣誉,国际业务收入逐年增长。发行人海外业务需要使用美元等其他货币进行交易,当外汇市场存在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动时,将面临一定的汇兑风险。

9、发电量不能全部并网的风险
新能源业务是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重要收入之一,近年来,发行人致力于新能源发电的产业化,积极发展建造新能源电站。但随着我国新能源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我国新能源发电规模持续扩大。若电力供给进一步扩大或弃风弃光现象一直持续,发行人将面临发电量不能全部并网的风险,对发行人的收入将造成影响。

10、房地产业务的营运合规风险
2022-2024年度,发行人房屋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2%、1.48%和 1.09%,房地产业务规模较小。发行人房地产业务主要集中在新疆等地区,其中部分土地储备开工时间超过其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存在未来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虽然发行人房地产业务规模较小,土地储备占总资产比例很低,但若未来相关土地储备因行政处罚原因而被政府收回,公司资产可能受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到损失,从而对发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1、国际成套业务及海外直接经营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带来对输变电及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需求,公司在多个国家建立了销售网络,产品大量出口海外,并在印度拥有特高压研发、生产基地,同时公司也在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苏丹、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埃塞俄比亚、赞比亚、安哥拉、多哥等国承建大型输变电国际成套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开拓海外经营及国际成套业务受世界经济发展对电力需求的影响,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全球电力建设需求减弱,将对公司海外经营及国际成套业务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文化差异、法律体系不同、劳资矛盾、沟通障碍、管理经验不足、税率及汇率变化、所在国政策或经济状况变动等都对公司海外经营及国际成套业务造成了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很好的应对上述可能出现的不利状况,将对公司海外经营及国际成套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从而影响经营业绩。

(三)管理风险
1、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发行人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较快,管理半径迅速扩大。

另外,发行人子公司数量较多,如果发行人对下属子公司统筹管理不力,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2、安全生产风险
发行人是以重大输变电装备制造业为主的生产型企业,发行人面对的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如果发行人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一旦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3、生产区域扩大风险
随着国内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发行人抓住市场机遇,近年来不断开拓输变电市场,在东北沈阳、华南衡阳、华北天津、华东新泰、西南德阳、西北新疆昌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吉建设了多个变压器、电缆生产工业园区,发行人在保持输变电行业龙头地位的基础上,又介入新能源等业务领域,在西安市、乌鲁木齐市建设了新能源产业生产工业园区。随着发行人生产区域的不断扩大,将会面临着一定的跨生产区域管理风险。

4、突发事件引发公司治理结构突然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已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如发生突发事件,例如事故灾难、生产安全事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等,造成其部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相应职责,可能造成公司治理机制不能顺利运作,董事会、监事会不能顺利运行,对发行人的经营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5、对上市公司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核心子公司,截至 2024年末,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 20,762,332.31万元,净资产 9,004,315.15万元,2024年实现收入 9,786,655.19 万元,实现净利润 359,792.03万元。截至 2024年末,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产占发行人合并口径的 93.35%。截至 2024年末,发行人持有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11.50%的股份,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行人关联方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6.54%的股份,系该公司第二大股东。发行人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所以将该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发行人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较低,存在一定丧失实际控制权的风险,如果丧失对特变电工股份的控制权,将导致发行人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四)政策风险
1、国家行业政策变动给发行人带来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基本建设投资结构和规模以及国家电力规划有着密切的联系,容易受到国家行业政策的影响,如行业发展方向、发展规模、技术水平、设备水平与选型等方面的政策指导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09年 9月,国务院以国发[2009]38号文件《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将多晶硅生产列入国家重点调控产能过剩行业。

2011年 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联电子[2010]137号),从建设条件与生产布局、生产规模与技术设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多晶硅行业的准入条件予以细化。

2011年 12月 13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第一批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的 20家企业名单。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新特能源在本次多晶硅行业准入名单之中。

2012年 2月 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加快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对于实现工业转型升级、调整能源结构、发展社会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均具有重要意义”。并确定了光伏产业发展基本原则:“集中力量支持优势企业做优做强,鼓励重点光伏企业推进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以企业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主体,强化关键技术研发,提升生产工艺水平,从高纯硅材料规模化生产、电池转换效率提高、生产装备国产化、新型电池和原辅材料研发、系统集成等多方面入手,努力降低光伏发电成本。推动各项光伏扶持政策的落实,调动各方面的资源优势,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2013年以来,针对光伏产业面临的整体困境,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光伏产业相关政策,有助于推动光伏行业长期稳定发展。

2013年 6月 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六大扶持措施(以下简称“国六条”)。7月 1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国务院提出的刺激国内光伏需求的国六条,将 2015年国内光伏发电装机目标在 2,000万千瓦基础上再上调 75%,提出将推动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并首次明确电价和补贴机制以及光伏准入门槛。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13年 8月 30日连发两份和光伏发电有关的文件,分别是《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和《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以下简称“《价格通知》”)。其中,《调整通知》明确“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 0.8分钱提高至 1.5分钱”,落实国六条关于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的要求;《价格通知》明确,对于光伏电站,采用三类资源区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 0.9、0.95、1元/千瓦时的标杆上网电价;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自发自用电量及余电上网的补贴标准均为 0.42元/千瓦时。

2013年 11月 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免交税费政策,使得用户自发自用成本降低,将有利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应用市场的扩大。11月 27日,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在其官网公布了第一批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共有 134家企业入围公示名单,涵盖组件、电池、硅锭、硅片、硅棒、多晶硅等各类产品生产企业。2013年底,国家能源局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通知,以期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光伏发电并网的运营监管。

2015年以来,国家持续出台多项扶持光伏行业发展的政策。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下达 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为稳定扩大光伏发电应用市场,2015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规模为 1,780万千瓦,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国家能源局在其下发的《关于征求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意见的函》中,指出根据我国光伏发电技术进步情况,逐步提高光伏产品的市场准入标准,促进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在银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印发的《能效信贷指引》中,明确将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促进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光伏产业被国务院列入 2015年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目录,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等领域,把节能环保产业打造成新兴的支柱产业。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将优先安排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光伏扶贫工程提供优惠贷款,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电网企供优惠贷款,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电网企业优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5年 10月,由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及工信部赛迪研究院等机构共同主办的 2015中国光伏大会提出了到 2020年我国光伏发电规模目标由已明确的 1亿千瓦上调 50%至 1.5亿千瓦,并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将加快推进中东部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和西部地区光伏电站规模化发展,推进重点经济带及重点生态保护区高比例光伏应用、光伏发电综合利用基地、光伏扶贫、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大型光伏发电基地、光伏发电综合治理与“领跑者计划”等六大重点工程。

2016年以来,国家对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进行了下调。根据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调价方案针对 2016年 1月 1日之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 2016年之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 2016年 6月 30日之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下调后的 2016年标杆电价,Ⅰ、Ⅱ、Ⅲ三类资源区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下调 0.10元/千瓦时、0.07元/千瓦时及 0.02元/千瓦时。标杆电价下调后预计将对 2016年之后并网的光伏电站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2016年 5月 5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此次联合发文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有效措施。

2016年 8月 8日,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文件),《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

2016年 11月 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文件)。

《意见》指出,未来将在东北地区研究建设新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制定东北地区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能替代试点范围,全面实施风电清洁供暖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光伏暖民示范工程。在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中对东北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纳试点。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高东北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比例。

2017年 1月 17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要求推进非化石能源可持续发展,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2020年太阳能发电规模达到 1.1亿千瓦以上,其中分布式光伏 6,000万千瓦、光伏电站 4,500万千瓦、光热发电 500万千瓦。

2017年 7月 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与此《意见》一同下发的还有具体到各省的十三五期间的光伏电站计划指标。根据上述指导意见汇总的数据,从 2017年至 2020年,光伏电站的新增计划装机规模为 5,450万千瓦,领跑技术基地新增规模为 3,200万千瓦,两者合计的年均新增装机规模将超过 21GW。

2017年 8月 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通知》强调,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从 2018年 12月 31日延长到 2020年 12月 31日。

2017年 11月 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文件第十条中明确提出到 2020年实现光伏上网电价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原文重点指出:到 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低收入群体价格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更加完善,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价格环境基本形成。

2017年 12月 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 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提出对 2018年 1月 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 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 0.37元(含税)。

近年来,我国政府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支持新能源产业良性发展,2018年 5月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 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加快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强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2019-2020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 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 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 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进一步落实和推进新能源发电“平价上网”、补贴逐渐退坡的目标。“平价上网”、补贴退坡等政策对新能源行业盈利能力构成负面冲击,但同时也促进了专业化程度高的企业通过技术提升、成本节约以及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规模效益等方式对冲政策的负面影响。随着光伏全面平价上网时代的到来,叠加各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积极政策影响,光伏行业市场需求将进入新的快速发展阶段,行业整体发展呈持续向好态势,但不排除在行业未来发展过程中仍可能出现阶段性政策波动,影响到光伏行业相关企业的发展,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2、环境保护政策风险
国家继续加大环保政策的执行力度,制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治理环境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力度将加大,这将可能增加发行人产品研发投入和生产成本,从而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

3、房地产政策风险
自 2009年 12月以来,中央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力度逐渐加大。为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平衡发展,政府力求通过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上调存贷款利息及存款准备金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同时在上海、重庆等地试点征收房产税等手段,从土地供应、货币政策、税收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管控。此外国务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以及各省市政府部门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新政,这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营业税减免细则》《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房地产新政的陆续出台将有可能对公司下属房地产业务板块后续的经营带来影响。

二、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变化的可能性。公司债券属于利率敏感型投资品种,其投资价值将随利率变化而变动。利率的波动将给公司债券带来一定的价值波动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上市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以及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因此,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在购买本期债券后,可能面临由于本期债券不能及时上市流通而无法立即出售本期债券或者由于本期债券上市流通后因交易不活跃而使得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其希望出售的本期债券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三)偿付风险
发行人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因素以及发行人本身的生产经营仍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影响到发行人的运营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情况,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以按期偿付本期债券本息,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四)其他投资风险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尽管在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已根据现时情况拟定多项偿债保障措施,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未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进而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五)可续期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1、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风险
本期债券没有固定到期日,发行条款约定发行人在特定时点有权延长本期债券,如果发行人在可行使续期选择权时行权,会使投资者投资期限变长,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2、利息递延支付的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有权按照发行条款约定递延支付利息,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如果发行人决定利息递延支付,则会使投资人获取利息的时间推迟,甚至中短期内无法获取利息,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3、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的风险
本期债券条款约定,因税收政策变更导致发行人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或因会计准则变更导致本期债券无法计入权益工具,发行人有权提前赎回本期债券。如果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赎回投资风险。

4、资产负债率波动的风险
本期债券发行后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以有效降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对财务报表具有一定的调整功能。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如果发行人在可行使可续期选择权时不行权,则会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上升,本期债券的发行及后续不行使可续期选择权会加大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波动的风险。

5、净资产收益率波动风险
本期债券发行后,募集资金计入所有者权益,将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下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降。如果发行人在可行使可续期选择权时不行权,将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的上升。因此,本期债券的发行及后续不行使可续期选择权会使发行人面临净资产收益率波动的风险。

6、会计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相关规定,通过发行条款的设计,本期债券将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核算。若后续会计政策、标准发生变化,可能使得已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从而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上升或导致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二节 发行条款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发行条款
(一)发行人全称: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全称: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注册文件:发行人于 2023年 10月 30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52号),注册规模为不超过 20亿元。

(四)发行金额: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不超过 10亿元(含 10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2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个周期;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本期债券设置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赎回选择权,具体约定情况详见本节“二、本期债券的特殊发行条款(一)(二)(三)(四)(九)”。

(六)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七)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具体约定详见本节“二、本期债券的特殊发行条款”。

(八)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九)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方式为簿记建档发行。

(十)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一)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5年 6月 5日。

(十二)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十三)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 1个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十四)付息日期: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付息日期为 2026年至 2027年间每年的 6月 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十五)兑付方式: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兑付金额:本期债券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十七)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兑付登记日为兑付日的前 1个交易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相应本金及利息。

(十八)本金兑付日期: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九)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二十)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一)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具体信用评级情况详见“第六节 发行人信用状况”。

(二十二)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债务及补充流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动资金。

具体募集资金用途详见“第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二十三)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安排:本期债券不符合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条件。

二、本期债券的特殊发行条款
(一)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2个计息年度为 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周期(即延长 2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

发行人将于本期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 30个交易日,披露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若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披露:(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3)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利率计算方法。若放弃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明确将按照约定及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二)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将于付息日前 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利息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本期利息的付息期间、本期递延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全部递延利息金额;(3)发行人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声明;(4)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递延支付利息条件的专项意见;(5)律师事务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所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意见。

(三)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将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四)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将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五)初始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在首个周期内保持不变。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并在后续重置票面利率时保持不变。

(六)票面利率调整机制:
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

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后续每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个基点。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算到 0.01%)。

(七)会计处理: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经对发行条款和相关信息全面分析判断,在会计初始确认时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本期债券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注册时的上述会计处理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期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将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八)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九)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情形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