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上好一点的学校,通过熟人找关系,花钱给孩子解决上学问题,结果事没办成,“找关系”的钱能要回吗?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请托找关系入学未果而要求返还“请托金”的案件。
2021年11月,原告张某欲将其子女送入巴中一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读书,因该校需摇号才能入学,张某考虑到摇号的几率较小,便找到被告李某帮其直接办理入学手续。李某同意后,张某于2021年11月17日、2022年5月13日分别向李某转账3万元、5000元。转账后,张某子女并未在该校读书,现张某请求返还转给李某的3.5万元。巴州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张某不服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张某在明知其孩子入读该学校需要摇号但有可能摇不上的情况,仍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李某找关系,帮助其孩子上学,张某向李某汇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鼓励和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因此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说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易阳梅介绍,不法原因之债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一般认为,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财物的,无返还请求权。
司法实践中,因“好处费”“办事费”“培训费”“委托费”等而发生的类似非法请托找工作的案件,目前屡见不鲜。有的人可能会认为请托事件没有完成,受请托人应当返还钱款。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平,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并由此强化社会公众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关注,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如果允许返还,则会激起当事人从事不法原因给付的“热情”,从而会让他们意识到即使法律能在发觉其给付行为不当时,还能支持主张返还给付,就会让当事人觉得做成了便得利,做不成也无损失。
由此可见,针对不法原因给付的不予返还更符合当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不法请托目的,如果受托人利用自己或他人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涉嫌违法犯罪的,请托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如果受托人没有履行请托事项的打算,假借请托事项骗取请托人财物的,则涉嫌诈骗,请托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侦查。(向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