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有八个主要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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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8 20:04

文丨海南日报客户端 刘冀冀

记者从2月18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和海南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总农艺师黄正恩在发布会上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八个主要创新点。

黄正恩介绍,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种业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当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参照的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UPOV1978),与国际普遍认可的UPOV1991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改革,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是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现实需要。

《办法》施行后,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塑造海南自由贸易港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激励育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高水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培育种业国家实验室、打造种业创新高地,建设国家南繁硅谷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引进优良品种资源。高水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有利于吸引国外优异的品种资源,是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的关键要素之一。

记者了解到,《办法》的制订,以2021年12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着眼于建设种业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立足“国家南繁硅谷”以及“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主要创新点有八点。

一是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明确以商业目的行使EDV品种的权力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使原始品种人的权力得到保护。目前,我国农作物品种同质化问题严重,建立EDV制度,限制修饰性育种的商业行为,鼓励原始创新,促进常规育种和生物技术育种的融合,符合打好种业翻身仗的现实需求。

二是延伸了保护链条,拓展维权取证环节。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加工(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等,使权利人具有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畅通执法维权途径。

三是扩大了保护范围。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将有利于促使其经营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查明侵权来源,有效解决侵权责任难追溯、受损赔偿证明难等突出问题。

四是拓展了权利范围。将授权品种所享有的权利延伸至重复用于生产的另一品种。同时,明确规定,杂交种销售、推广4年以上,其亲本丧失新颖性,解决当前育种家只保护杂交种而忽略保护亲本的现象。

五是规范了农民自繁自用行为。针对一些以农民身份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问题,《办法》对农民的自繁自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结合当前农业规模化种植生产的现象,对农民进行了定义,限制了以农民名义进行侵权的行为。

六是完善实质审查测试方式。《办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针对某些植物属或者种,品种权申请人可申请自行开展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

七是畅通维权机制,加大侵权处罚力度。明确了维权途径、以及侵权处理流程。加大了侵权赔偿额度,引入了信用惩戒、品种权筛查(IP筛查)等惩罚措施,提高了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

八是提高审查及授权效率。《办法》将初步审查的时间从原来的6个月缩减至2个月,大大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与授权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