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知识】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问答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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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1 21:37

【维权知识】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问答⑬

2017-07-25 17:20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河北省特别规定》)经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广大女职工和女职工工作者学习、理解、掌握《河北省特别规定》,省总工会女职工部编写了《女职工权益维护法律知识手册》。

为了让我省女职工更加便捷的了解《河北省特别规定》,本平台联合省总女工部开设《女职工权益维护法律知识手册》选登板块,今天推出第十三期,通过问答的形式,为开展女职工工作,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工会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

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通过平等协商,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不具备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可以综合性集体合同附件或专章的形式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

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侵权内容,运用法律武器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国家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任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广大女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及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女职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女职工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如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哪些部门有权对《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河北省特别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权力赋予了有关部门和组织。《河北省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什么将企业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

为了增加企业守法诚信用工意识,促进保护女职工权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河北省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督促企业提高自身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应当如何履行职责?

《河北省特别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来源:职工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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