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等8个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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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1 23:49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等8个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发〔2021〕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科技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两类。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市级根据省级标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实行分档补助。

2.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市统一实施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免费筛查、免费产前筛查等妇幼项目。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根据事件涉及人群和地域范围、受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妇幼项目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补助。

(二)医疗保障

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级和区(市)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市级财政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枣财社〔2020〕1号)规定标准实行分档补助。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市)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

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等。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分档补助。

(四)能力建设

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市级或区(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区(市)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支农等任务,由区(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区(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区(市)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区(市)给予补助。区(市)自主实施的项目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或区(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或区(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区(市)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区(市)给予补助。区(市)自主实施的中医药项目明确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区(市)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区(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中,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区(市)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市)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各区(市)标准高于市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各区(市)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区(市)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市与区(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配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级和区(市)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对区(市)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科技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要求,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市级设立的用于支持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由市级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区(市)根据当地实际及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市级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市级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区(市)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区(市)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研机构建设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或区(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区(市)委托任务,由区(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区(市)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市级科技部门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优秀外国专家项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开展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市)开展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六)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根据相关规定办法,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七)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级社科课题经费给予支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枣政发〔2017〕19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增强财力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二)协同深化改革,突出实施绩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统筹推进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各区(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系统梳理并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得到全面体现。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要求,现就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础标准,明确市与区(市)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枣政发〔2016〕7号)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省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枣政发〔2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市直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直学校由区(市)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国家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相应调整完善我市政策。

4.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级财政继续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统筹给予支持,区(市)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等,总体为市级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市直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由省、市共同承担。区(市)学生资助资金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平均资助标准,由市、区(市)参照枣政发〔2016〕7号文件规定的经费比例分担。

2.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区(市)参照枣政发〔2016〕7号文件规定的经费比例分担。

3.高校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区(市)参照枣政发〔2016〕7号文件规定的经费比例分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区(市)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市级根据省要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区(市)在确保省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省定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各区(市)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教育公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区(市)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号)要求,现就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公路

1.高速公路

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与区(市)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与区(市)共同承担高速公路中除中央和省级负责部分外的管理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承担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压覆矿产等土地手续办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2.普通国省道

市级承担受省级委托,实施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具体执行事项。对普通国省道新建、改建、养护和安全隐患工程,市级财政负责向省级争取补助资金。

区(市)承担对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省级补助以外的支出责任。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新建及改线工程建设、公路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普通国省道城管路段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3.农村公路

市级承担全市农村公路政策制定、试点创建、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及以上负责部分以外的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试点创建、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4.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

市级承担全市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管理、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管理中除市级及以上负责部分以外的监督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港航

1.内河航道

市级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地区性重要航道、一般航道的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监测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地区重要航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市与区(市)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京杭运河等主航道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京杭运河船闸等基础设施管理、养护及运营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

区(市)主要承担航道建设土地征用、拆迁安置以及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承担地区重要航道建设、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一般航道、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2.内河港口

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级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港口专项规划、宏观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按照全市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应由市级(含市属企业)负责事项和支出责任。

区(市)按照全市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应由区(市)(含区〈市〉属企业)负责的事项和支出责任。

3.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市级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负责向省级争取补助资金。

区(市)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4.渡口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市级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三)铁路

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区(市)按照“谁决策、谁负担”的原则与省级(含省属企业)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征地拆迁;承担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区(市)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管理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区(市)或项目法人单位实施,也可委托中央或省属企业实施;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等职责。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事项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民航

市与区(市)根据全省机场资源整合的有关规定,共同承担省级控股管理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和相应支出责任,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省级控股管理民用运输机场的管理、养护、运营职责由市级与省级(含省属企业)共同负责。省级控股管理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职责由区(市)与省级(含省属企业)共同负责。

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省级控股管理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组织实施。

(五)邮政

市级承担邮政业安全监管、邮政快递安全中心(包括消费者申诉中心)、履职能力建设和邮政公共服务具体执行事项实施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包括社区智能快递柜、社区快递便民服务站等)建设,快递进村的规划、政策制定、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快递包装等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的规划、政策制定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安全管理、应急保障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具体执行事项实施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包括社区智能快递柜、社区快递便民服务站等)建设,快递进村的建设、维护、运营,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体系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可委托有关邮政快递企业实施;承担快递包装等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可委托有关邮政快递企业实施。

(六)现代综合交通运输

1.运输发展

市级负责统筹组织全市运输结构调整、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绿色交通及污染防治、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以及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等城市交通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结构调整、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绿色交通及污染防治、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等城市交通领域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可委托轨道交通企业实施。

2.应急保障

省级(含有关企业)与市、区(市)共同承担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与交通动员能力建设管理、水上溢油应急处置、跨区域水上搜救、省以上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区(市)或有关企业实施。

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监管、搜寻救助、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省以上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管理、维护、运营、征地拆迁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配套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贯彻落实好本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精神,为我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实施方案,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的法规制度,按照现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逐步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2号)要求,现就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市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市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区(市)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区(市)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市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区(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查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组织开展的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市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跨区(市)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区(市)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区(市)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全省性和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实施的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区(市)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较大以上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国家或省、市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由区(市)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按照确定的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调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要求,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地籍调查,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委托区(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地籍调查,区(市)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级政府受中央、省级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负责开展和配合省级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和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市)负责开展和配合省级、市级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和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 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政府受中央、省级、市级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区(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跨区(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区(市)国土空间分区(总体)规划审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以下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区(市)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省级授权农转用和委托土地征收的市级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区(市)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受区(市)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的区(市)管理和具体实施的事项等,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省和市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省和市重点以外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以外的公益林保护管理等),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野生动物疫病、市级以上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野生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区(市)其他区域野生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区域国有林区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区(市)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各区(市)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制定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除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外,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实施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枣政发〔2017〕19号文件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确定的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协同推进改革。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要求,现就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区(市)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确定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市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市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抽测,全市重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专项督察,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辖区内非市级承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及执法检查,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市性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陆源污染物入河管理等,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市)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区(市)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区(市)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区(市)辖区内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省政府、市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区(市)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等,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区(市)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级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枣政发〔2017〕19号文件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8号)要求,现就我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市、区(市)分担部分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本市文化文物系统所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上述场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属于市级机构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区(市)机构的,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上级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2.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市、区(市)分担部分,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按照场馆隶属关系,属于市级机构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区(市)机构的,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上级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3.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事项。将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情况等统筹上级相关资金,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关于落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市)自主组织实施或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区(市)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区(市)组织实施的区(市)级及以下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区(市)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市)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市)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不含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区(市)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和区(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周密安排部署,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增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

(二)落实保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自有财力,按照事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级财力情况,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三)强化绩效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