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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至某铁路A线下行某处,用石块砸开变压器箱锁,再用随身携带的固定扳手将正在施工安装铁路电气化设施的扼流变压器螺丝拧开,从该箱内窃得BE1-800/25型区间扼流变压器一只,尔后销赃获赃款300元,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09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又共同多次在铁路A线上、下行线,B线上、下行线等处,通过相同的犯罪方式,共从变压箱内窃得变压器七只。此行为足以产生列车追尾、区间瘫痪等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公安机关侦查,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王某乙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准备施工安装的扼流变压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或者单独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足以产生列车追尾、区间瘫痪等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坦白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乙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盗窃罪是一项传统的刑事犯罪,人民群众对此的认知程度较高,也容易理解,被告人通过砸开变压器箱盗窃准备施工安装于铁路上的扼流变压器,是典型的盗窃行为。但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一罪名,公众了解并不多,普遍认知偷东西就应该是盗窃罪,却不知此盗窃手段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可能会造成列车事故。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一己私利利用盗窃的手段破坏铁路沿线正在使用中的扼流变压器等铁路设施,可能会导致列车运行中出现列车追尾、脱轨、区间瘫痪等严重后果,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刑法对其规定的法定刑也比盗窃罪重,即使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铁路设备设施是铁路部门专用器材,是铁路运行的根本保障。如果拆盗、损毁或移动了一个铁路电力设施,列车将失去动力;拆盗、损毁铁路通讯设施,指挥系统瘫痪,列车将失去“耳朵”;拆盗、损毁铁路信号设施,列车将失去“眼睛”。
“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毁于法律。”不顾铁路安全特别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而实施了企图颠覆旅客列车的破坏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极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六十二条 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知
识
延
伸
禁止放养牲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
禁止倾倒垃圾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种植树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放火烧荒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
禁止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禁止随意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禁止随意堆放、悬挂物品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禁止击打列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击打列车。
禁止行走、坐卧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禁止翻越、破坏护栏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款规定: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原标题:《“峄”法宣传丨以案为戒,以法护航!铁路安全法规要点要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