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嘉欢|深海矿产资源挖掘问题的国际法规制困境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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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8 20:30

原创 严嘉欢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虽然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是世界各国的重要产业以及基础经济来源,但是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会对深层海洋环境造成重要的影响。深层海洋环境本就具有脆弱性、流动性等特性,一旦出现污染问题将会对于全球海域造成负面的影响,因而国际法应当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进行严格的规制。目前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国际法规制困境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挖掘目的和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制困境这两个方面。针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困境,相关国际组织与机关应当充分加强对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目的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方面的规制,以纾解现存困境。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问题的国际法规制,将会进一步改善世界深层海洋环境,并且能够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的双重建设。

引言

海洋具有无限的可能,海洋中具有丰富的资源可以被人类获取并利用。海洋蕴藏着远比陆地丰富的资源,如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水资源等。海域资源是一种空间属性资源,是一种承载海洋生物、海洋矿产等资源的物理空间相较于陆地而言,深海具有多种优质的矿产资源,海洋金属矿产主要有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多金属硫化物,其矿产资源潜力巨大。正是因为深海具有数量如此庞大的珍贵的矿产资源,世界各国对于深海矿产资源的获取挖掘与利用处理都非常重视。

“深海采矿”指的是挖掘深海矿产资源的过程。深海矿产挖掘对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能够起到较强的推动性作用,因而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一直都是诸多国家重要的海洋经济开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对于部分国家而言,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是战略性政策与目标,因为深层矿产资源的挖掘能够有效对现有必需的陆地矿产资源进行替代,从而降低世界各国对于必需资源的依赖性。深海矿产挖掘可以帮助世界各国获取稀缺的深海矿产资源,有利于推动世界各国的汽车制造业、航天机械制造业、军事工业等多方面产业的发展。因而,深海矿产挖掘也成为诸多国家矿产探索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尤其是部分小国家更是以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在这些以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作为国家经济发展重要动力的国家中,牺牲深海环境保护以发展经济并且忽视深海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情况比比皆是,深海环境保护制度的切实落地显得尤为困难。

一、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国际法规制发展现状

深海矿产资源挖掘本身会带来经济发展和深海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问题,经济发展与利益获取是人类行为的原始驱动力,正因如此在公司商业经济运营模式之下,为了追逐更加高额的利益,部分国家与公司将会忽视国际法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相关规定,以节省遵守这些法律将会带来的制度性成本,强制性推动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开展。不能忽视的是,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会对深层海洋环境造成无可逆转的破坏。由于深层的海洋环境通常是具有稳定性的,人类对于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会对深层海洋生物造成灾难性的损害,而且这样的损害是难以修复和弥补的。深海矿产资源挖掘所造成的影响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深海中的环境较为固定而且鲜有人类活动的干预,因而深海的食物链和生存环境都是较为稳定的。一旦人类进行深海矿产资源挖掘,所造成的影响将会是难以预估与衡量的,甚至人类都难以在短时间发现这样的灾难性结果,只能通过数十年的观测来进行定量分析发现这样的巨大影响,但是彼时就为时已晚。虽然深海资源开发具有巨大潜力,但是实际上深海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中也体现出了脆弱性。人类运用深海矿产挖掘技术从深海挖取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将会对多种深层次海洋生物造成损害,尤其是深海鱼类以及深海珊瑚礁等。正是因为深海资源挖掘对于人类休戚与共的自然环境会造成重大的破坏,所以深海矿产资源挖掘本身不仅涉及世界各国国内法的问题,更需要国际法进行干预和规制,以有效平衡深海矿产资源挖掘和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

目前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该行为对于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潜在性重大损害,因而国际法也对于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设置了诸多规则,以限制世界各国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行为,并对于深层海洋生态环境起到有效的保护性作用。世界范围内对深层海洋生态环境的国际法规制制度主要包括:第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规制。全球深海矿产资源治理制度主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管辖,其中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称为国际海底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3条规定“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为谋求全人类的利益进行。由此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目的进行了相应的规制,并将和平以及为谋求全人类利益设置为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两个重要目的。事实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对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设置专门的规制章节。因而,以最为近似的规制规则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海洋科学研究规则应当作为规制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最为合适的国际法律规则。第二,区域多金属结核勘探和勘探规章(2013年)中对于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设置了专门的规制要求,这份规章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海洋的相关保护规则以及理念而制定的,可以视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深海矿产挖掘规制部分缺乏针对性的一种补充。区域多金属结核勘探和勘探规章(2013年)从深海矿产挖掘的相关定义、探矿流程、探矿通知义务、年度报告、探矿申请流程、申请书的处理、勘探合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机密性等多个角度出发,对于缔约国的深海采矿行为设置了较为详细的规制条款。从该规章中将海洋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保护目的来看,该规章围绕海洋环境保护设置了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测等多项细节性的保护性措施,旨在于深海矿产挖掘过程中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安全性。国际社会对深海环境保护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平衡“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国际海底局的重要任务。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开发者需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矿区并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第三,其他相关国际公约。事实上,对于深海矿产勘探规制力度较强且针对性较强的国际法律规定主要就是上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区域多金属结核勘探和勘探规章(2013年),其他相关的国际公约也能够从其他的角度进行相关的规制,但是规制力度相对较弱。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规定所有国家都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会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由此可见,诸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自然宪章、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等相关国际法规则虽然并没有对深海矿产勘探进行具体的制度规定,但是也设置了相对抽象的条款,对于深海矿产开发行为进行了相关的限制,比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从海底生物多样性与海底生物保护的角度对深海矿产开发行为进行限制。总体来看,国际社会已经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勘探和勘探规章、海洋采矿的环境管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大洋洋底的环境加以保护。

二、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国际法规制困境

深海矿产对于世界各国而言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润,而部分国家存在无视国际法规则、擅自挖掘深海矿产资源并造成对周围海洋环境的重大破坏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深海矿产资源挖掘存在的国际法规制的困境,主要体现在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目的的国际法规制困境和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规制困境这两个方面。

(一)

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目的的国际法规制困境

虽然目前国际法已经将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作为重要的规制对象,并且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进行规制的国际法限制制度,但是事实上目前国际法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的规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行为的目的主要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进行规制,但是国际公约的规制方式本身存在两个角度的局限性:第一个角度,如果某个特定的国家并没有加入该国际公约,则该国际公约对于该国的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行为难以进行相应的限制。是否加入国际公约涉及了每个国家的司法主权行使的问题,加入某项国际公约也意味着该国家将该领域的部分司法主权的规制让渡给该项国际公约进行规制。除了国际公约涉及司法主权外,国际公约的加入问题还会对于各国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以世界各国加入深海矿产资源相关国际公约为例,加入这些国际公约也就意味着该国将会受到这些国际公约对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与挖掘行为的规制,不仅会使得该国每次开展相关的深海矿产开发行为都需要获得相关国际官方机构的审批,还会对该国进行的深海矿产开发行为进行相关的限制。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后,这些国际公约将会对该国的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行为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这也将严重地影响该国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进度与效率,甚至会增加该国进行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经济成本,这并不有利于该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于将深海矿产挖掘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国家来说,如果加入国际公约也意味着受到规制并且增加成本,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说,这些国家可能更不具备加入规制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行为的国际公约的动力。第二个角度,已有的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目的的国际法规制规则能否被视为国际惯例法,从而避免因为特定国家没有加入国际公约而出现无法规制的问题。正是因为国际公约在规制海底矿产挖掘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尤其是体现在国际公约的时效性以及加入国的这两个限制。国际公约只对于已经签署并且加入的国家进行相应的规制,但是对于尚未加入的国家,或者是已经加入但是尚未生效的国家而言,国际公约并不能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特定的国家的深海矿产挖掘行为存在损害海洋生态的问题,只要该国不满足时效性和加入后这两个要求,则该国际公约实质上并不会对该国家产生约束力。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如果想让已有的国际法规制体系对该国的深海矿产挖掘进行相应的规制,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已有的国际法规制体系认定为国际习惯法,并从国际习惯法的普适性角度对该国的深海矿产开发与挖掘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但是,实质上已有深海矿产开发与挖掘行为的国际法规制规则能否被认定为国际习惯法,仍然存在较大的模糊性问题。目前已有的诸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类的国际公约是否已经构成了国际习惯法,仍然缺乏充足的论证。且过分扩大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并将其认定属于国际习惯法,也容易损害各国的司法主权与管理权力,需要谨慎对待。

第二个方面,深海矿产挖掘行为的目的认定存在困难,这也是目前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国际法规制重大困境所在。深海矿产资源的国际法认定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如果深海矿产挖掘行为的目的是缓解本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否可以进行矿产资源挖掘。例如,如果深海矿产挖掘本质上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矿石,从而能够实现本国的交通工具的迭代更新并降低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从而能够促进本国对于巴黎协定中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这是否属于深海矿产挖掘的合理目的范围仍然值得商榷。在部分国家为了改善本国环境从而实施深海矿产挖掘的情况之下,实际上是有一种“拆了东墙补西墙”的意味,即该国选择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以换取本国生态环境的改善,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仍然值得怀疑。第二个层次,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行为的目的是和平以及谋求全人类利益的认定存在困难。上文已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3条规定“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为谋求全人类的利益进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这一规定虽然看似明确了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行为的目的,实质上存在较大的模糊性。首先,和平这一目的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平和战争是一对反义词,但是在诸如海洋科学的研究、矿产挖掘的过程中,实质上和平这一海洋科学探索的目的,难以对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进行相应的规制。深海矿产资源挖掘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性的行为,难以触碰到和平的目的规制边界。其次,谋求全人类的利益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实质上,在世界各国进行深海矿产挖掘的过程中,其目的往往是复杂性和多元性的。深海矿产挖掘既可以是为了进行海洋矿产资源科学探索,也可以是为了挖掘该部分矿产资源以提升本国的经济发展。事实上所有的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与挖掘,都能被视为广义上的为全人类谋福祉的行为,因为本质上深海矿产资源挖掘可以提升人类对于深海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能够使用挖掘而来的深海矿产资源提升工业、制造业、运输业等多种产业的发展,并且由于海底金属矿物处于高度水压之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加强对于海底矿业资源的利用能够有效地提升机械精密度与稳定度。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全部的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都可以满足谋求全人类的利益这一要求。从第二个层次的角度来看,所有的深海矿产资源挖掘都可以满足和平以及全人类利益这两个目的要求,因而实质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3条对于目的的要求难以对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设置相关的限制,其本质还是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条款与部分,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目的进行针对性的规制。

(二)

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规制困境

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在保护海洋生物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事实上,相较于挖掘目的而言,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规制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规制效果影响较大。之所以联合国以及国际公约会对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行为设置相应的限制,本质上是因为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会对深层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造成无法修复甚至无法磨灭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地平衡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生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就是重中之重,环境影响评估也是衡量该挖掘行为是否会对海洋生物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指引。目前仍然存在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规制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影响环境评估的次数难以确定。虽然目前国际法对于在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之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目前国际法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仍然停留在必要性规定的阶段,并没有对影响评估的具体次数进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影响评估需要贯穿始终的强制性规定仍然是欠缺的。在世界各国挖掘深海矿产资源的过程中,世界各国对于环境影响评估的态度往往是忽视的,这些国家可能会选择只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前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评估,以敷衍的态度来面对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环境影响评估。这些国家可能会认为环境影响评估是本国正常进行深层矿产资源挖掘的重要阻碍,甚至部分国家还可能会通过贿赂相关检测机构以及审批机构的方式,以实现环境影响评估批准的顺利性,从而可以让本国有效开展某项深海矿产勘探活动。

第二,深海矿产挖掘的环境影响评估的具体评估内容以及流程难以确定。正是因为世界各国对深海矿产挖掘的环境影响评估中的具体方式和具体内容进行规范较为困难,在世界各国进行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深海矿产挖掘环境影响评估不充分的问题,例如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得出的结论是该深海矿产挖掘并不会对当地深海的生物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然而在实际进行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后,发现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对于当地的深层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影响,但为时晚矣。因此,实际上在深海矿产挖掘的过程中对当地生物环境造成影响的根本原因,其实就是在正式开始深海矿产挖掘的过程前对于当地生物环境探索得不充分,或者是在各国实际进行深海矿产挖掘的过程中采取的开发和挖掘方式和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所载明的开采方式具有较大差异。目前各国采用的深海矿产挖掘的方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而部分矿产挖掘方式存在较大的有害性,尤其是体现在部分国家采用牺牲环境保护的方式开采深海矿产资源,例如使用大型吸入式挖矿机,这将会破坏海洋底层水土,并且会对依附海洋底层土壤而生的珊瑚礁等生物造成重大的破坏结果。在深海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矿产挖取作业,本就是一件非常危险且高难度的项目,这时候世界各国为了进一步降低深海矿产的开采难度,将会选择破坏性较大而成本较低的方式,这也就直接导致了粗暴、随意的深海矿产的开发,注定会对于深海环境造成重大的影响,同时这样的影响也并不是人类可以进行修复的。深海环境意味着高压和极寒,如果想要对深海生态环境进行相关的修复,势必需要人工操作,然而事实上事后人类的修复效果是微乎其微的,因为海洋环境将会牵扯到洋流等多种复杂气候条件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从事前的角度对于深海矿产开发行为施加相关的限制是最为合适的,例如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方式充分规制世界各国开发矿产的行为。因而在国际法对世界各国深海矿产挖掘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应当改变现有追求深海矿产挖掘的事后重点监管以及重点处罚的责任设置格局,将国际法规制的重点放在深海矿产挖掘的事前方面上。

此外,目前现有的国际法规制主要是从监管和审批的角度对环境影响评估进行相关的限制和规定,但是对于是否充分将深海矿产挖掘中的环境影响评估的具体内容进行披露,也存在较大的问题。例如对于某些生物生存环境的具体影响,往往难以作为国际法对于深海矿产挖掘的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在深层矿产挖掘海洋影响评估中,世界各国在开发矿产的过程中面临的情况是不同的,例如地形地势、生物环境、海洋洋流、海洋pH值、海洋污染情况、海洋矿产分布情况具有较大的差异,因而国际法律难以设置非常具体的深海矿产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则,这也是目前国际法对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规定较为抽象和模糊的根本原因。

三、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国际法规制困境纾解

针对上述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国际法规制的现存困境,可以考虑采取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目的的国际法规制困境纾解和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规制困境纾解这两个方面的措施,以有效解决该问题。

(一)

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目的的国际法规制困境纾解

针对上述提出的目前国际法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目的进行规制的现存困境,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针对性立法规制:

第一个方面,国际法应当从国际公约的局限性角度加强对深海矿产资源的规制。国际公约的规制局限性实质上也是国际公约本身的局限性。正是因为在签订国际公约后,缔约国需要承担较大的违法责任以及经济成本,因而部分国家可能不愿意选择加入国际公约,这也就导致了国际公约的规制困境。从这个角度来说,联合国也应当考虑增加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相关扶持项目,以帮助发展中国家以及较为落后的国家,使其也能够拥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以在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过程中强调海洋环境的保护问题,联合国的相关资金补助政策以及基金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中小国家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事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意愿。

此外,除了诸如联合国一类的国际组织从经济政策的角度给予较为不发达的国家一些经济补助之外,国际法还可以从国际公约与国际习惯法的角度来加强对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限制。如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附属的区域多金属结核勘探和勘探规章(2013年)等相关文件能够成为国际习惯法,这就可以克服诸如许多国家并没有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附属的区域多金属结核勘探和勘探规章(2013年)等国际性文件的缔约国,从而其行为无法受到相应的规制的问题。在认定相关文件为国际习惯法的过程中,国际法院通常将两个要素作为国际习惯法成立的关键要素,即国际习惯法的证成建立在一般性国家实践和有证据证明的法律确信之上。因此,如果想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属文件对于深海矿产开发的相关规定,切实成为国际习惯法,就应当从这两个要素入手,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类型的案件审判中创造案件先例。

第二个方面,国际法应当加强对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目的的相关认定,尤其是和平以及谋求全人类福利这一类的公共利益目的。的确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世界各国存在较多的、复杂的开发目的,这也就对于国际法院以及联合国在认定该深海开发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目的提出了较高的认定要求。也就是说相关机关应当拨开云雾,从而探寻该深海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性目的。国际法院以及联合国也应当适当将该深海矿产开发项目中具有的国内环境公益性保护作用适当纳入合理性理由的范围,但是并不等于世界各国可以通过破坏深海环境的方式来保护国内环境。

此外,国际相关管理机关也可以适当考虑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属相关文件中对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目的的相关规制,因为现有的和平以及为全人类谋取利益这两个要素是全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都可以满足的。国际相关管理机关可以考虑适当加强对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目的的相关限制性要求,同时也可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从加强对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角度,加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属相关文件对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针对性。

(二)

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规制困境纾解

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规制困境纾解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个方面,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规制需要加强对于环境影响评估的持续性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估是循序渐进、贯穿始终的一项任务,因而国际法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中构建的相关制度,应当是持续性的而非一次性的。相关国际组织也应当对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持续地、严格地、全方位的监督。例如,需要持续跟进开发环境预评估、实时监测及影响评估、开采后评估深海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影响的研究,应结合采矿规模和采矿方法,依次进行预评估、实时监控及影响评估、开采后评估,将环境保护意识贯彻整个采矿过程。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环境影响评估需要遵循真实性、连续性、有效性等多项原则,世界各国在对于环境影响评估的过程中,切忌将环境影响评估视为深海矿产资源挖取的阻碍与屏障。这一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目前国际法对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性存在不足。此外,目前国际法对于某一国家违反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相关规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国际法处罚力度,以及国际法处罚的强制性仍然是不足的,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对“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所导致的环境损害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加强违反环境影响评估后的国际法处罚力度以及国际法处罚的强制性,是国际法院以及联合国未来保护深层海洋环境的重要目标。

第二个方面,国际法应当进一步明确对于深海矿产挖掘的环境影响评估的具体评估内容以及流程的相关规定。海洋法需要解决、填补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深海海底采矿监管等方面的法律空白。在对深海矿产挖掘地环境影响评估的过程中,需要对诸多细节进行明确地评估。正是因为海洋生态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状态,因而在对深海矿产挖掘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过程中需要尤其仔细。在国际法细化对于深海矿产挖掘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规定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将挖掘地的海洋生物情况、挖掘方式对于海洋生物的影响程度、挖掘中对于海洋生物的保护措施等角度入手,充分考虑深海矿产挖掘可能会对于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此外,在深海矿产挖掘完毕后,还应当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事后检测,以保证当地的生态环境并不会因为深海矿产挖掘遭受重大的、无法修复的损害。如果深海矿产挖掘确实对于海洋生物保护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那就应当充分考虑补救措施,及时对相关的环境损害后果进行修复与弥补,并对损害修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结语

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从人类这一种族是否关心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就可以一览无余。如今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不仅作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在军事装备竞争、机械制造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推动性产业。因此实际上,世界各国对于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仅仅是为了经济性利益,甚至可能是为了军事以及国家的战略部署。深海矿产资源作为世界各国发展的基础资源之一,是世界各国努力争取的重要资源。但是在世界各国进行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也不能忘记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对于深海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虽然人类生活在陆地之上,但是世界各国也不能因此而忘记自身对于深海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深海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因而对于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问题的规制,应当由国际法来进行。但是国际法在规制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仍然体现出较大的局限性,重点体现在国际公约规制局限性和深海采矿流程以及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规制局限性等诸多方面。由于现实经济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以及技术水平足以支撑起深海矿产资源无害性的开发。因而,如何有效处理国家差异性以及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差异性,也是国际法将要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未来,国际法需要积极回应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规制问题,以起到保障深海生物的生存环境的有效作用。国际法对于深海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制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世界各国都应当携手共商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细节规定,并且充分保障世界各国开发海底矿产资源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原标题:《严嘉欢|深海矿产资源挖掘问题的国际法规制困境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