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女性 普法先行系列五:女职工在经期有哪些特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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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2 03:12

对于女性来说,月经期是容易烦躁和焦虑的时期,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我国法律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的一些保护规范。今天,我们梳理一下关于女职工经期保护的相关规定。

先看一个案例:32岁的小周一直从事冷库商品分拣工作,即使在生理期也不得不在零下十几度的冷库中工作,这让小周感到非常痛苦。后来,她听说从事低温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可以获得一到两天的公假,于是向主管提出请假申请,却被主管以发放了“低温作业津贴”为由拒绝。那么,像小周这种情况,真的得不到额外的照顾和保护吗?


一、女职工生理期劳动保护规定有哪些?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其次,《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等规定,禁止从事的“高处作业”主要指工作高度在5米以上,或存在11种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之一且工作高度在2米以上的作业;“低温、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或者是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

因此,对于小周来说,她所工作的地点平均气温为零下十几度,那么她所从事的劳动是女职工在经期所禁止的。主管不仅没有安排小周暂时到其他岗位工作,也没有批准小周的请假要求,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不得以经济补偿替代女职工经期保护

小周的主管还认为,单位每月向小周支付“低温作业津贴”,已经算是单位对于小周经期作业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不再安排小周享受相关的假期或暂时调整工作岗位。主管的观点正确吗?

关于这一点,虽然国家层面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地方层面来说,包括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都明确规定,对于女性月经期间的休假,任何单位都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

三、女职工还可享受特殊时期“痛经假”

在我国,“痛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不过,虽然法律上规定了“痛经假”,但执行起来却有一定的难度,大部分地区出台的规定里,要请“痛经假”可能需要专业部门开具证明。让人欣慰的是,近年来,一些单位已经明确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明,只需向主管申请并获得批准就能休假。

虽然有些单位为了一己之利,无视法律规定,歧视和苛待女职工,但社会对女性的关爱和理解与日俱增,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职场女性,都能真正享受到特殊时期的特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