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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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5 19:15

为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二、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非法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三、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食用野生鸟类。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物流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五、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或者商品交易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提供展示、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六、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七、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应当及时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野生动物救护机构。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鸟类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上交地址:石泉县林业技术推广站,石泉县城关镇银屏路东侧)

十一、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经查实有效的,将给予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石泉县公安局  110

石泉县林业局  0915-6311836

石泉县市场监管局  0915-6312315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0915-6321659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0915-6321372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0915-6311231        

石泉县林业局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市场监管局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