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决定
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
今年的8月15日
是首个全国生态日


在“8.15”首个全国生态日当天,会昌法院干警在铂誉公馆社区摆摊设点为过往群众宣传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让大家更好了解环保知识,树立环保意识,接下来一起学习《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吧~
PART.1
政府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PART.2
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ART.3
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PART.4
公民权利

《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54条规定了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第56条规定了公民的参与权;第57条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编辑|钟 娜
编审|郭云生
核发|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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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个全国生态日,就在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