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物管理局负责统筹管理,市、县政府协同执行,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原则,将遗址保护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重点保护范围内禁止工程建设或取土,一般保护区的建设需审批并缴纳保护费。措施涵盖设立保护组织、编制专项规划、规范考古研究及展示活动,明确对破坏行为的处罚标准(如拆除违建、罚款),保护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并接受社会资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