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普法】 通过自伤自残威胁他人也属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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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5 17:50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可能是一方对另一方打骂、残害和限制人身自由等人身相关的侵害行为,若行为人一方不打骂另一方,而只是通过自伤自残来威胁另一方,该情形属不属于家庭暴力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王女士的案例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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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在争吵中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女士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对王女士进行威胁。王女士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女士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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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根据申请人王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了李某确实存在喝农药、跳楼等威胁王女士的事实。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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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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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自伤、自残等行为必定会让另一方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其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行为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当出现自伤、自残来威胁另一方,使对方陷入精神不自由、存在人身安全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原标题:《【维权普法】 通过自伤自残威胁他人也属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