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推广我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成功经验,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宜春市妇联联合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开展宜春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此次将分5期共发布25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成员识别风险、依法维权,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
宜春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例基本情况:袁州区综治中心家庭教育指导室内,32岁的全职妈妈张女士与35岁的丈夫王先生之间的家庭矛盾终于出现转机。数日前,这对结婚5年、育有4岁儿子的夫妻,因家庭参与度和育儿观念分歧激化,关系陷入僵局。张女士坚持科学育儿,反对老人过度包办;王先生因工作忙碌,长期疏于育儿。孩子的一次零食过敏,成为矛盾爆发的导火索。面对争吵,王先生指责张女士照顾不周,不听张女士解释育儿理念与付出,甚至在争执中发生肢体冲突,让张女士深感权益与尊严受到损害,拨打12338哭诉反映。
袁州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随即联合区综治中心,安排专业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和律师对纠纷进行跟踪调解。调解中,调解员与心理咨询师挖掘各方深层情感需求、律师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所明确的家庭成员权利义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进行释法说理。经多轮调解,王先生认识到自身不足并道歉,承诺将平衡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积极参与育儿;张女士也同意共同修复家庭关系。
典型意义:该案件为家庭矛盾调解提供借鉴:多方协同是核心,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律师分工协作;维护妇女权益是重点,法律与心理双重保障其平等地位;矛盾预防不可少,通过社会普法与权益维护宣传,从源头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案例二: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基本情况:2002年,原告罗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2021年后,双方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辱骂、打架,引发家庭矛盾。原告无法忍受,于2022年国庆期间带着女儿从家中搬出,10月8日,原告向宜丰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2年12月28日,宜丰县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4年5月,原告向宜丰县法院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宜丰县法院多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并开展调解,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离婚诉请被驳回后,罗某情绪始终不稳定,并扬言要采取自残手段,宜丰县法院第一时间联系县综治中心,县综治中心以“宜家·和”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室为平台载体,“吹哨”县妇联、县司法局、当事人所在社区、村镇力量参与,再次组织调解。一方面,通过诉中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障;另一方面,镇村干部、妇联干部、社区网格员和法院干警多方联动,分别与夫妻双方深入交流,抽丝剥茧梳理出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核心诉求与矛盾关键所在,用心用情用理用法解开彼此心结。二人最终握手和好,解决了长达三年的离婚诉讼。
典型意义:此次联动调解整合多方力量,是多元力量协同化解基层矛盾的生动实践,既充分发挥村镇的本土优势,又融合专业优势和纽带优势,促推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真正意义上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三: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基本情况:周某和丈夫王某结婚32年,共同育有一女儿。自结婚以来,夫妻之间矛盾不断。
2025年2月26日,周某到樟树市综治中心妇联窗口反映与丈夫王某结婚30多年来,夫妻关系一直紧张,导致女儿患抑郁症、自己患癌症,希望妇联能帮其调解夫妻矛盾。樟树市妇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对周某进行情绪疏导,引导其理清混乱的家庭关系,重新调整家庭角色定位,调整沟通表达方式。
2月28日,调解员将当事人丈夫王某约到综治中心进行面对面沟通。王某认为与妻子结婚后,妻子经常无理取闹,疑心重,婆媳关系也不好,夫妻常常因为钱的事闹得鸡飞狗跳。调解员帮助王某梳理家庭角色分工、引导其使用正确有效的家庭沟通方式,为妻子提供安全感、让妻子感受到被认可、被需要、被尊重。3月3日,樟树市综治中心调解员和妇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帮助两位当事人梳理情绪和需求,用“父爱则母静,母静则子安”劝诫其相互理解、逐渐培养信任感。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统一意见,重新建立和谐夫妻关系,经营幸福生活。
典型意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缺少有效的交流沟通,导致在家庭经营中无法形成合力,这不仅是对彼此的不负责,也是对家庭和孩子的不负责。孩子的认知形成始于家庭,父母感情不和,不稳定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相互理解,共同经营,家庭、子女才能幸福生活。
案例四:伍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案例基本情况:原告伍某(女)与被告彭某(男)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相爱,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24年开始,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家庭经济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自己感受不到夫妻之情,向法院起诉离婚。
宜丰县法院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将该案件移送至县综治中心,“宜家·和”工作室邀请来自县妇联、县司法局的家事维和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了解到原被告对离婚问题无争议,但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后,法官和家事维和员建议双方从尽量不变更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角度入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法析理,从情理上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面对现状,和平解决问题。经过不懈努力,原、被告之间对立的情绪慢慢缓和,心结慢慢打开,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和平分手。
典型意义: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离婚纠纷是民事案件中常见的纠纷,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不仅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还能进一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婚姻家庭纠纷不能简单以胜负论结果,该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宜家·和’+家事维和员”在家事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中联动合作的结果,更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诉源治理的生动实践。宜丰县综治中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调解优先”的理念,耐心倾听,温情调解,通过情与法的结合,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人民调解的温度。
案例五:李某诉宁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基本情况:刘某与宁某打麻将时相识,后发展为婚外情关系,随后三年间,刘某通过微信、银行卡等多次向宁某及其亲戚转账7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刘某的妻子李某发现后协商未果,李某以赠与行为无效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宁某主张刘某亦存在过错,其仅应返还发生男女关系之后的转账金额中李某相应财产份额。宜春市中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宁某向李某全额返还共计70余万元。
典型意义:婚外情有悖于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本案应保护的法益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支配权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刘某以与宁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目的,将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通过转账的形式赠与给宁某,属于擅自处分行为,侵犯了李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益,既不合法,更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该赠与行为明显侵害了配偶合法权益,财产处分行为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全额向配偶返还。
原标题:《宜春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第一期》